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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问题,尽管未纳入我国民法的肖像权制度之中,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有关集体肖像的纠纷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激发了法学理论界研究集体肖像保护问题的热情。绪论部分主要交代了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集体肖像基本理论问题的阐述。通过分析集体肖像与肖像商品化的关系,可知肖像商业化利用的趋势促使了集体肖像法律保护问题的出现。通过对集体肖像概念的明晰,可知集体肖像拥有不同于个人肖像的特殊性。集体肖像所具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拥有符合自身特征的民法保护方式。通过对集体肖像民法保护必要性的探讨,可知构建我国集体肖像民法保护体系的重要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集体肖像民法保护的理论支撑予以说明。现今集体肖像纠纷层出不穷,对于集体肖像保护的必要性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大都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通过寻求集体肖像民法保护的经济学支撑、伦理学支撑和社会学支撑,可为集体肖像需要得到民法的保护铺平道路。文章第三部分以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案例为基础,对我国集体肖像的保护现状予以考察。立法方面,民法只是保护单个自然人肖像的精神利益,并未赋予集体肖像人的肖像权主体地位。司法实践对于保护集体肖像的认识并不统一,且大都停留于套用个人肖像保护方式的层面,未对集体肖像经商业化利用后所蕴含的经济利益给予应有的保护。立法和司法现状表明,我国对集体肖像保护制度欠缺,急需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路径。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集体肖像民法保护的具体设想。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肖像权为保护集体肖像的关键,将集体肖像权的性质定位于人格权并通过“肖像权扩张说”对其内涵予以重新界定,明确集体肖像权同时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个部分,其中的物质利益可以被商业化利用获取经济利益。我国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需要建立在民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予以积极回应的基础之上,同时可以从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和平衡集体肖像权与相关权益冲突的角度出发,加强对集体肖像的民法保护。结语部分主要表明,现今我国对保护集体肖像的相关理论问题还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争议和分歧,亟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