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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以基础资产作为信用支撑进行融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对其价值的影响,但是复杂的融资过程也使它的价值与基础资产逐渐脱离。而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更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安全。本文主要研究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包含五部分。引言。主要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和研究意义进行说明。第一章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出发,在研究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和传统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分析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独有特征。阐述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制度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二章为本文的第一个重点。主要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这一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两种信息审核方式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通过比较传统信息披露和资产证券化的不同,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理论在资产证券化上的运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标准进行初步阐述。第三部分结合重大性的理论对重大性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理论进行分析。第五部分结合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和资产证券化的独有特点,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中,如何对预测性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剖析。第三章介绍了国内外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现状。首先,对美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次贷危机分析了其立法的不足和当前立法的趋势。然后对新巴塞尔协议和欧洲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立法进行介绍。并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最后,通过介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立法的情况,分析了我国立法的不足。第四章是本文的第二个重点。主要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这一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立法的基本构架、模式和标准进行分析。建议由国务院制定《资产证券化条例》,并在《条例》中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做出专门规定。第二部分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立法进行分析。建议加强基础资产上的信息披露。加强特殊目的的机构的信息披露,平衡信息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第三部分,建议加强对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的信息披露。强化评级机构的责任。第四部分,对政府在信息披露问题上的监管责任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建议完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从经济法学的学科知识背景出发,结合其他部门法和金融学,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综合研究,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比较鉴别法,文献分析法。通过结合资产证券化和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并对美国和欧洲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立法以及次贷危机下的反思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