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不动产征收立法模式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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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不动产征收立法模式的选择,折射出一个国家征收立法的科学化水平,也影响到整个征收活动的质量。综观域内外不动产征收立法,根据立法的本位不同,呈现出“房屋中心主义”与“土地中心主义”这样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的城市不动产征收立法就是一种“房屋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坚持不动产征收以房屋为中心,凸显房屋的核心价值,并以此建构不动产征收法律规范体系。而域外不动产征收立法则普遍采纳“土地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的立法价值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土地,并以土地为中心进行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构建,这无疑更有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房屋中心主义”立法模式已饱受诟病,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我国应借鉴域外不动产征收立法的成功经验,探索基于“土地中心主义”的城市不动产征收立法模式,以进一步推进城市不动产征收的法治化,改善和保障民生。  我国采用“土地中心主义”立法模式既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有现实的考量。理论上,一方面土地是不动产制度的根基,也是城市不动产征收的最终目的,城市不动产征收立法应当以土地为中心;另一方面虽然土地在我国不像西方那样由私人所有,但我国土地使用权具有“类似土地所有权”的地位与价值,因此亦应采用“土地中心主义”立法模式。实践中,我国“房屋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不仅使征收法律规范体系缺乏协调性,同时也因其忽视土地在公共利益认定中的中心地位,从而使公共利益发生偏移,更会导致不动产补偿价值偏低,引发征收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将城市不动产征收立法模式从“房屋中心主义”转移到“土地中心主义”上来势在必行。那种认为城市不动产征收只能以房屋征收定性的观点值得质疑。  构建“土地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城市不动产征收立法,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在立法框架上,《物权法》等上位法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标的地位,城市不动产征收专门立法也应以“土地使用权征收条例”命名,并围绕土地使用权进行规范制度设计。其次,在征收决定上,应建立和完善以土地为中心的城市不动产征收公共利益程序认定机制、征收申请决定机制。最后,在征收补偿上,应构建“房地分离”的征收补偿模式,凸显土地使用权在征收补偿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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