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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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史是一部金融危机史,同样也是一部金融法制的变革史。纵观历史,可以看到,危机带来灾难,同时也催生变革。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内在缺陷,也凸显了全球化背景下维护金融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在此背景下,构建合理、有效的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也成为危机后重构国际金融秩序的重要内容。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是二十集团在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所形成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基础。目前,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正逐步显露端倪。在这种背景下,站在国际金融法律变革的理论前沿,系统研究构建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共分为五章对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及其制度构建进行探讨:第一章对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内涵、必要性以及组织基础进行理论分析。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引起人们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深刻制度反思。尽管次贷危机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缺失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金融体系并不具有内生的稳定性,金融稳定的维护必须依靠一套外生的机制来实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机制是化解国际金融体系内生及外生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有效途径。在“后危机时代”,构建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成为新一轮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国际金融秩序重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是实现全球金融体系总体稳定的一系列法律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总称,它具有组织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可预见性。危机带来灾难,也催生变革,促使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超越传统和滞后的国际合作框架,以一种新的集体监管方式应对危机,搭建全球“金融维稳”的组织平台。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运作模式可以概述为:以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为指导,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核心,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项目评估计划为支持,各专业性国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和相互配合的网状治理结构。第二章对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核心组织平台金融稳定理事会进行重点研究,并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中心,对未来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进行架构,同时对其中的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展开论述。次贷危机制造了前所未有的金融灾难,同时也促成了国际金融体系的重大变革。如果说金融稳定论坛是亚洲金融危机的产物的话,那么,将金融稳定论坛重构为一个崭新的国际金融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则是美国次贷危机催生的变革。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是当代国际社会应对这场百年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二十国集团为构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所进行的一项创新性的法律实践。作为当前国际金融体系下唯一专注于国际金融稳定职能的国际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为切实提升新兴市场国家的话语权提供了重要条件,为系统开展国际金融稳定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为有效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提供了协作平台,为统一实施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提供了机制保证。一个合理而有效的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二是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三是国际金融标准实施协调机制,四是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对于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当前的实践主要在于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联合早期预警演习,其主要产出是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和金融委员会提供一份机密性的关于风险和脆弱性的说明。第三章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专门探讨。从动态意义上理解,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是指国际经济组织、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各经济体有关当局间及其它们相互间,通过协调与合作,协同干预、管理和调节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益,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一种活动。“金融全球化理论”、“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理论”和“危机治理理论”从不同角度支持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必要性。以2008国际金融危机为视角历史地考察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实践可以看到,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有滞后性、不全面性、非公平性以及合作标准的非合理性。以二十国集团首脑有关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为方向,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原动力,以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构建有力的、可持续及平衡的增长框架为根本目标,国际社会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架构展开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改革行动,包括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公平性,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监测机制,重新定义国际金融监管范围,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的完善等。其中,最具有开创性的是二十国集团首脑授权金融稳定理事会协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对国际社会的金融改革进程进行监督和促进的制度安排,它极大地丰富了既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内容,保障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效率。第四章对国际金融标准实施协调机制进行重点研究。国际金融标准是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的产物,是国际金融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国际金融标准具有“软法”性,这种“软法”性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在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国际金融标准的“软法”性,反而是促进国际合作和减少政策风险的有效方式,却也带来实施障碍,具体表现在主权障碍,标准的明确性和标准的合法性问题。要确保国际金融标准全球一致的有效实施,必须具备以下要素:首先,国际金融标准本身应当是合法的。其次,应当得到遵守的国际金融标准必须是明确的。最后,应有一套保证国际金融标准实施的制度安排。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标准汇编有效整合了国际金融体系零散存在于各金融部门的金融标准,其发布的十二项政策领域的核心标准已经被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金融部门评估项目参考的主要标准,解决了需要遵守什么标准问题。2010年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增强国际金融标准实施的框架》,确立了以身作则、同侪评议和促进标准的全球实施三步走的标准实施协调框架。同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标准实施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可以使用的工具,包括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发布进展报告,暂停会员权利,向金融机构发出劝喻信等。可以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促成了国际金融标准的“硬法”化,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主要协调机构的国际金融标准实施协调机制已经初现雏形。第五章对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进行专门分析。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是基于金融危机应对和处置的跨境风险管理合作。跨境风险应急管理的理论依据在于“系统性风险理论”,“宏观审慎监管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等,现实动因在于治理当代金融危机的需要,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的需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及基于冰岛银行破产处置的实证分析。当前,国际社会对于跨境风险应急管理的重点在于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上。2009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的《危机管理跨境合作原则》,迈出了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构建的至关重要的一步。该原则将跨境危机管理划分为危机前的应对准备和危机中的管理与干预两个阶段,并制定了相应的指导原则。2010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集体通过了《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框架》并就其实施进程达成一致,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关键属性》规定了一个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框架所必需的核心要素。以上述三份文件为基础,国际社会已陆续展开一系列行动不断丰满着跨境风险应急管理的内容。当前的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为国际社会构建了一个以预防和应对为一体的国际金融安全网,保证了在面对任何系统性风险时,国际社会能够以一种合作的态度和协作的方式共同应对,有效化解了单一的国内处置与金融风险的日益全球化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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