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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预算是政府介入社会保障事务,进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规范、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来源于财政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资金列入政府经常性预算管理;从社会上征缴、筹集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只是在政府预算编制上增设了“财政对社保补助支出”科目。近年来,我国以湖北、河北、广东、福建为代表的一些省份在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在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执行的操作上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预算模式,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以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的政府公共预算模式,社会保障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中的经常预算;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基金预算模式,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状况以基金形式反映,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之外;三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完全脱离政府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模式。其中,美国的社会保障专项基金预算模式,与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现状最为接近。从理论上讲,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有充分依据的;在实践上,国际上不少国家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完善、政府公共预算改革的客观要求。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共财政预算制度与他国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这就决定了在我国全面推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无论是制度层面上和还是技术层面上,都面临诸多难点:社会保障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责任划分不明确;从新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来看,社会保障预算发展前景尚不明朗;社会保障历史债务直接冲击财政可持续发展;政府各部门间社会保障职责尚未理清;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尚未理顺;缺乏统一的政策指导和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如何处理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关系,等等。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绝不是盲目地对他国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生搬硬套,也绝不是在现有政府预算框架内简单地列示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我国全面推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制度基础和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