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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公司治理,防止内部人控制,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于2001年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以来,学术界和实业界对其效果的讨论存在很大争议。但是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深化与改进,独立董事群体表现出的一个趋势引发了人们的好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辞职,查阅这些独董辞职公告,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大多数独董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或“工作原因”这类含糊而不明确的表述作为离开独立董事职位的原因。通过搜集2009-2013年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公告发现独立董事辞职呈现出增长势头。文中将届满、国家或者公司政策规定、公司内部引入、法律或者审计业务独立性要求四点原因辞职的情况界定为正常辞职,除此之外的界定为非正常原因辞职。 基于我国独立董事非正常辞职现象频发的背景,本文检验了独立董事的非正常辞职是否由于预见到公司可能发生的危险选择离开。研究结果表明,独董正常辞职情况下,公司下一年度收到监管处罚的概率并没有显著增加。但是跟独董未辞职以及独董正常辞职公司相比,独董非正常辞职情况下,公司下一年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概率却会显著增加,这说明独董非正常辞职行为具有信号传递作用。由于具有信息优势,独董相比于外部投资者更早的知悉公司风险,在公司问题爆出前辞职,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自身声誉受损以及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同时本文选取法律环境和媒体环境作为公司所处制度环境的替代变量。按照制度环境质量的高低进行分组回归。结果表明制度环境较差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后下一年度公司受到监管处罚的可能性更大。在制度环境较差的地区,信息环境透明度较低,公开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并不具备关于公司治理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信息,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地位。这时独董非正常辞职很大程度上成为传递公司信息的窗口,独立董事非正常辞职恰好验证了公司低质量信息背后掩盖着公司治理问题。这为独董事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丰富了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研究,同时也为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辞职披露制度以及独立董事追溯处罚机制提供了理论和实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