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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的财产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债权和物权,一个社会的经济运动可以概括为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相互转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达,交易越来越频繁,债权数量倍增,地位得到极大的提高。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债权已不是取得物权和对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债权表现的权利欲及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的移动。”我国正在致力于市场经济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数量剧增,债权的价值凸现,如何有效利用债权将会极大影响我国经济建设的进程和效果。用债权向公司出资是有效利用债权的一种很好的办法。用债权出资可以充分利用经济资源,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会给有关当事人带来诸多消极影响,所以,如何通过立法来促进并规范债权出资,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公司债权出资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公司债权出资的一般问题。该部分首先考察了资本的概念和功能,然后分析界定了债权出资的法律概念,即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并分析了债权出资的特性:即不确定性,意定性、非公开性和容易引起出资欺诈;最后分析了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因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的不同可以将债权出资分为两类,以公司为债务人的债权出资和以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权出资,这两者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有所不同,本文以此分类为基础分别分析了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债权出资的态度和规制情况,说明当前世界各国有关债权出资的立法已经允许用债权向公司出资或正在逐步放开用债权出资的限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以自由主义思潮为基础,注重资本的增值性,允许用债权出资;其次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过去以社会本位主义思潮为基础,强调资本的担保功能,对债权出资持禁止和限制态度,但近年来有逐步放开的趋势;最后谈到了国外债权出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应当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和我国实际需要允许债权出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法院和企业界)对债权出资的态度及其原因和变化,指出:我国理论界对债权出资有不同观点,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