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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临时仲裁的建设问题在学界中讨论已久,其作为国际上较通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在国际商事中,特别是在海事海商专业领域中,临时仲裁运用广泛,并得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在香港,其仲裁法律体系同时承认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以HKIAC为例,作为仲裁机构,其同时也为临时仲裁提供行政服务;在英国,临时仲裁在海事海商领域中得到了广泛运用,LMAA作为辅助型仲裁机构参与临时仲裁程序之中,并于2017年颁布了新的仲裁规则;在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同时也承认临时仲裁,使其在能源领域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而我国仲裁制度施行较晚,整个仲裁体系的建立依托于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做法。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之前,对临时仲裁的否认散见于我国早期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的各项立法之中,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纠纷通过临时仲裁的方式在“私下”得以解决;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后至2005年这一阶段,我国对临时仲裁的态度逐渐发生改变,虽然仍不承认域内临时仲裁制度,但我国对约定境外进行临时仲裁的涉外仲裁协议及其仲裁裁决结果表示承认;而到了2006年至2015年这一阶段,随着《仲裁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更加强调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逐步放宽了对涉外仲裁的涉外性因素的认定,最高院也发文对港澳台地区临时仲裁裁决表示认可与执行;到了201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法保障意见》)的出台,为我国域内进行临时仲裁迎来了合法化契机,允许自贸区内注册企业在内地进行临时仲裁,并逐步加强了对仲裁的司法保障力度,至此中国走向了施行临时仲裁的新时代。在《司法保障意见》出台后,根据其四限制的要求,珠海仲裁委员会出台了《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也相继出台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广州仲裁委通过修订其仲裁规则也正式承认了《对接规则》作为临时仲裁规则的地位。随着我国临时仲裁规则的相继发布,其逐渐弥补了我国有关临时仲裁规则的空缺,使得临时仲裁在我国具有了一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并随着2017月11月“中国临时仲裁第一案”的出现,正式拉开我国临时仲裁实践的帷幕。在有关临时仲裁的司法保障方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以配合临时仲裁的司法审查,同时,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最高院还相继发布了有关仲裁的三项司法解释,从仲裁效力的认定再到仲裁裁决的执行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为法院在临时仲裁的司法审查中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这些司法解释在临时仲裁的具体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冲突以及不协调之处。本文拟梳理我国有关临时仲裁的法律体系,结合域内域外临时仲裁的实践,同时梳理国际较知名仲裁机构所提供的非机构仲裁服务,从《司法保障意见》第九条第三段下有限度开放临时仲裁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角度出发,对“三特定”的要求予以讨论分析,并分别从临时仲裁效力的司法审查程序、临时措施以及仲裁机构介入的适当性等角度探讨我国施行临时仲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同时,从实现临时仲裁与互联网仲裁的结合以及实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对接两方面对“中国临时仲裁第一案”进行评析,展开对我国在自贸区有限度开放临时仲裁的后时代的临时仲裁道路发展的思考,以期能够服务于我国未来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