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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继“执行难”之后的“出庭难”。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既有文化心理上的原因,也有诉讼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原因,有社会原因也有证人自身的原因,证人出庭难是在中国独特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下衍生出来的一种现象。证人出庭难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推进的“瓶颈”现象,要解决证人出庭难这种“瓶颈”现象,首先必须从立法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用法律明确规定证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和对证人的保护。其次必须赋予证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拒证权,这样疏堵结合,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率,要弱化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使用,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与庭审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有直接关系。最后要彻底改变证人出庭难这种现象,还必须改变证人不良的作证态度,使出庭作证内化为证人对法律的一种信仰。 证人出庭难是世界性的难题,在英美国家也有证人不出庭现象,但它不至于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由于我国文化传统、现实国情与西方有显著不同,仅用法律简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很难解决证人出庭难这一问题,在我国必须用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在一定限度内遏制证人出庭难问题,使其不至于影响审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