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强制行政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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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学领域,行政行为无疑是一个核心的概念,是行政管理中最重要、最复杂、最富有实践意义的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行政行为法治化的程度和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逐渐深入,政府行政行为愈来愈受到关注。传统行政由于多是规制行政、负担行政,哪些政府该为哪些不该为,可以由法律来明确规定。但现代行政更多是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政府行为的权力界限、作用范围不断扩张,行为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信息公开等得到广泛运用,对这些新型的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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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依据。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在03年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以前,直接调整物业管理合同的是众多各行其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法规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都很差,而且有着层级低、立法技术差和与基本法律衔接上有空隙等缺陷;在03年之后这些情况有所改善。但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种类,并不在《合同法》的15类有名合同之列,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认定和纠纷的解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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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在二战后逐渐受到重视和广泛运用,发挥出特有的现代行政管理的功效,它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社会等诸多因素交互作用下,市场功能、政府角色和行政模式不断演进的产物。行政指导具有柔性、合意等特性,从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和行政民主化的角度来看,行政指导契合于市场经济良性运作和行政民主化的需求。现实中行政指导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管理中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当我们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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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国家为协调社会关系和维护公共利益而产生,同时它也应承担其公务活动所可能导致的责任。从国家无责论到国家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至今国家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国家责任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并对行政领域的渗透,越来越多的公务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往往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害,然而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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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放松管制的治道变革和社会主义国家取消指令性计划的无奈选择,客观地揭示了强制行政行为作为政府治理手段的被动性和局限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行政任务越来越艰巨、复杂,仅仅靠传统的行政行为方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和发展得到普遍重视,行政相对人逐渐成为与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行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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