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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及活动规则的基本规范,是公司组织活动的宪法,是股东权利的保障书,是公司重要的自治性文件,但公司章程也并非是完全由股东自由意志决定,也要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约束,公司法中以及公司章程中,到底是国家意志强一点还是私人意志浓厚一点,一直是公司法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中争论不休的焦点,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本质上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力求保持持续、稳定、高效,这种状态的维持离不开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协调。关于国家强制与公司自治的关系,我国许多学者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例如邓辉《论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将实际状况的国家强制和理想状况的国家强制得以清楚地阐释。张开平《公司权利解构》中讲到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领域中的表现,法律把公司的管理监控权交给了公司当事人进行自我管理,这种自我管理在法律上叫做公司自治。还有的学者如张德霖《法与市场经济——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进行探讨》认为,企业自治有五个要求:包括必须具备真正的独立法人资格;各自地位必须平等;存在上应是资本企业,建立在股东、股本和股权的基础上,形成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行为约束,一靠法律,二靠章程;企业不应是某个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关于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与章程自治关系在我国立法界也很早就受到关注,1993年的公司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包括缺乏公司设立经验和经营管理经验,所以不免存在着一些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其中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太过注重管制而忽视了公司经营自主,遏制了公司的活力。2006年的新公司法把调整的目标由管制型向实现自治型转变,以便更好的处理国家强制和公司自治的关系。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的修改目标是由管制型向自治型演进,协调好国家强制与公司自治的关系,分配好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设置和功能,体现了公司法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而内廓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本文也是遵循这一理念,全面的介绍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论、立法现状,并试图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以使公司章程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更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和第二个部分分别介绍了公司自治、公司章程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基础理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第三个部分介绍了外国立法实践中关于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先进经验,第四个部分,对我国公司立法中关于公司章程中国家强制的界限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建议。公司法应当具有成长的品性,不仅要规范现在的社会秩序,还要引导未来的社会发展,因此明确公司法所应具有的价值内涵和内容要素,思考什么样的公司法才能真正适应未来社会,它内在的合理性和前瞻性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有必要研究公司法中国家强制制度。将商法学提倡的公司自治与经济法学支持的国家适度干预引入公司法研究领域,是当代法学研究的一种发展趋势,国家强制在规范自治主体中的作用目的是为了引导自治,如何把握两者之间的度和量?过分强化这个度就会削弱公司自身的功能和作用,过分弱化这个度则可能会造成公司在市场经济中自发的无序和混乱。因此,研究国家强制制度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应用不仅具有现实的理论和实际意义,而且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促进经济组织体在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