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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争端是当前国际贸易中发生频率非常高的一种国际争端,对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利用本国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对他国进口商的倾销行为予以抵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成为造成反倾销争端的重要原因。国际社会通过反倾销国际法规范对反倾销措施进行规范,在使反倾销行为的合理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于传统的任何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务实性、灵活性,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争端解决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正是争端解决机构的存在,使得反倾销争端得以在多边的基础上解决。较之传统的依据进口国国内反倾销立法以国内救济程序解决反倾销争端的方式,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解决方式更为公正合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反倾销争端时涉及很多法律问题,本文仅就有关争端解决机构的受案范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权限和审查标准、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适用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研究世贸组织有关法律文本和相关案例,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争端解决机构在处<WP=3>理反倾销争端时,其受案范围包括所有针对倾销的措施;成员方不仅可以对另一成员方的适用法律提起申诉,还可以对立法本身提起申诉。在申诉方明确指明争议事项、提出申诉法律依据概要的情况下,对申诉方提出的所有诉求,专家组都有权进行审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国内调查机构的审查和对国内反倾销立法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前者,应确定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定是否公正、客观;对于后者,不是对国内法彻底、全面的审查,而是在解决争端所必要的范围内,审查构成国内法的最基本的法律基础。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反倾销争端时,《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反倾销协议》同时适用,并且在实践中尽量避免相互冲突的解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于随后案件的处理有很大的影响力,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判例。我国是反倾销的重灾区,研究如何应对反倾销争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上述相关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涉华反倾销争端,具体包括政府、企业和法律从业者三个层面。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本人广泛查阅了与反倾销争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相关的法律文本和资料,虚心向有关专家请教。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再一次认识到世贸组织有关法律知识的庞大和复杂,同时欣慰地感到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写作的艰难中得到了小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