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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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隐瞒婚前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规则,婚姻当事人应在婚前如实告知自身患病情况,否则善意方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并赔偿损失。此举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维护了婚姻自由原则,属进步之举。然《民法典》立法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对于此新增条文规定存在不同理解致使司法裁判不统一。本文从判例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此规则潜在症结,逐一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文章第一部分从司法判例出发,通过对《民法典》实施后以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例梳理得到实践中存在对条文溯及力认定不一、重大疾病的界定标准不清、婚姻撤销后赔偿责任不明等问题。文章第二部分主要对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条款的溯及力问题进行论述,首先由《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与民法相关理论得出《民法典》溯及适用的三原则即有利溯及、空白溯及、重大公共利益溯及,通过分析得出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条款溯及适用符合有利溯及原则,对于《民法典》实施后以患有禁婚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则不予支持。从实质平等与婚姻自由保护的角度出发,“有利”应采取“有利于受害方(善意方),不利于过错方”的判断标准。对于当事人发现撤销事由即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于《民法典》实施后的,自发现之日计算除斥期间,对于发现于《民法典》实施前的,自《民法典》实施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文章第三部分主要界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一方面通过分析原禁婚疾病的范围、本条的目的和功能、疾病对婚姻家庭功能实现的影响、疾病与婚姻行为能力的关系四个角度,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应宽于原“禁婚疾病”的范畴,“重大疾病”应包含《婚姻法》时代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有害于婚姻功能、当事人婚姻自由实现的疾病,应排除导致当事人无婚姻行为能力的疾病。“重大疾病”具体可分为身体类与精神类疾病,其中身体类疾病包括传染类、遗传类和与性、生殖有关类疾病,具体判断各类疾病时应参考上述四因素综合认定。文章第四部分研究婚姻撤销后的赔偿范围。首先对赔偿请求的性质进行界定,比较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路径优劣后,发现缔约过失路径更符合婚姻契约本质特征,举证责任更低,纯粹经济损失更易得到救济。依诚信原则,过错方存在违反告知义务与保护义务两种情况,前者赔偿信赖利益,机会损失并不涵盖,后者赔偿固有利益。在非配偶固有利益受损时通过侵权责任救济。期待利益因具有不确定性不予赔偿。精神损害通过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保护,数额应考虑疾病的类型、危害、过错程度、婚姻缔结的时间、精神受损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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