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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5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法律规定了医生对患者有诊治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医生可以放弃诊治。临床实践中医患双方对是否放弃诊治时常会有争议,由此频繁引起的纠纷与诉讼,显示了对医生放弃诊治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研究的缺失。以往打着人道主义旗号对此问题避而不谈的态度使得临床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时莫衷一是,对医生放弃诊治行为及其性质的明确势在必行。除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临床中由于本人及其家属拒签知情同意书;病人及其家属行为严重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对于明知患者康复无望家属坚持要求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不接受现实对康复抱有幻想的常见影响医生决定诊治与否的行为进行归纳整理。第二部分通过第一部分临床上影响医生做出诊治与否决定的现实情形,对国执业医师法中规定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法条进行立法目的性解释分析,明确“危急病人”定义及其范围,以及法律条文中“诊治”的理解,医生放弃诊治行为的基本性质,表现,判断标准。第三部分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执业医师法中规定了医生在危机情况下采取救治措施的义务的规定医生职责,不得放弃诊治的相关法律进行归纳分析,并分析临床实践中不同情形下医生放弃诊治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第四部分从医师在广义的拒绝诊治定义下因其不作为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严重后果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发,分析由于临床实践的复杂性,分析在哪些情形下医师对其拒绝救治行为可以免责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