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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立宪主义的发展历程,财政体制的变革是推动宪政制度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和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政体制的形成和演进、宪政制度的选择与确定正是财政权、更具体地说是税制演变所产生的助推力或者压力的结果。按照古典立宪主义的基本主张,以征税权为核心的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存在形态,它渊源于人民财产自由(财产权)的让渡。早期的代议机构立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贯彻,主要聚焦于如何有效地控制政府的财政收入(征税权)、避免财政支出的低效和浪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第二代人权的社会权进入学者们的视野,人民对国家的需求与依赖日趋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日趋加深,政府的积极职能和履行这种职能的权力遂获得普遍认可,政府的财政规模日益膨胀、公共开支不断增加,公共财政成为众所瞩目的中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遭遇经济滞涨和财政危机,屡屡出现的“政府失灵”使凯恩斯主义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政策之绝对指南的地位一去不复返,学者和政治家们在某种程度上回归古典自由主义,积极的政府模型随着赤字和公共债务的增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尤其讨论了对财政政策施加约束的重要意义,从宪政的视角来检讨财政政策和税收体制成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共同关注的研究领域。财政压力也是我国政治体制变革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随税制的演变而几经变迁。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在“包税制”(财政包干制)的框架下,中央在其与地方的财政博弈中一直处于较被动的境地。为了缓解中央财政几近难以为继的窘境,1994年国务院主导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了中央和各省之间财政收入或者说税收收入的分享办法、笼统地规定了两者的支出责任,但是并没有明晰两者的事权划分。因此,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之惯常做法的分税制仍然不能将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带入健康发展的坦途,或者说,我国所进行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改革,当然也并不存在制度化、法律化的财政分权。经济学者、经济法学者和宪法学者在谈到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的现状与症结时,总会指向两个共同的问题。第一、我国央地事权与财权的划分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规范支持;第二、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建立在行政机关制定的、效力等级相对较低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基础上,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两个问题对于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现状的形成只是派生性而非原生性的助推因素。追根溯源,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一直被学界所忽视,那就是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财政权规制的缺失。重构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的关键在于财政权的宪法重构。在宪法确认财政权的基础上,进而对财政权的范围、财政权在央地之间的合理配置、财政立法权的行使等重要问题进行相对明确的规定,这一方面有利于贯彻人民主权的基本宪法原则,保障财政权的行使最终处于人民或人民选出的代议机构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财政权控制与运用能力不断强化的表现,是我国宪政民主和财政法治发展和完善的具体体现。分税制改革的深化是重构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的现实路径。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导入财政联邦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已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财政联邦主义是关于联邦主义的政治哲学在财政领域的运用,是宪政精神的践行。合理划分央地事权、进而合理配置央地财权,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立法权等都是重构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