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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形式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被著名德国法学家威尔采尔称为“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刑法理论摆在广大刑法学者面前的一项极富挑战性的研究课题。我国现行刑法罪过理论采用容认说之立法模式,揭示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在意志因素方面之本质差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依据通说罪过理论对于那些行为人在客观上确实凭借一定有利条件、采取了一定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的典型案例,无论怎么认识“放任”和“轻信能够避免”都很容易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但就不典型案例,当行为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愿望完全停留在心理状态,没有外化为任何客观行为,纯属一种心理活动的情况下,因其强调对心理学上未知的介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之间的“灰色区域”的心理状态的探寻,而难以区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依据现行的罪过形式理论对一些疑难案例、一些罪名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判定时,难以分辨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究竟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表现在立法上:在同一法条中将某些犯罪的罪过形式规定为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两种形式的现象。它超出了我国传统罪过形式理论的解释范围,是对现行罪过理论的有力挑战,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崭新的法律现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通过借鉴古今中外刑法理论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界分问题的解决经验,提出在我国传统罪过理论的基础上,引入第三种罪过形式“轻率”,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并系统论证了“轻率”作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种新的罪过形式的合理性、可行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缘起。该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现行罪过形式之一般理论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说罪过理论与实际的矛盾,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把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得很清楚,但是具体到一些疑难案例上却很难将其区分开。第二部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问题研究综述。该部分笔者首先回顾了我国古代罪过理论的发展历程,以及借鉴我国古代和国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问题上的立法、司法经验。然后对我国当下学者在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区分问题上的理论新探索、典型观点进行了比较与述评。主要有“严格责任说”、“客观超过要素说”、“复合罪过说”。并在述评中指出其中的不足和可资借鉴之处。第三部分:对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问题的思考。该部分在以上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笔者比较赞成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复合罪过形式理论”,经过认真细致的思考和辩论,笔者分析了复合罪过形式理论的利与弊,认为该理论存在的真正缺陷是:作为与单一罪过形式(包括两种四式:故意和过失)相并列的复合罪过形式(包括?)却没有一个具体的现实的可操作可运用的名字、名称。这一缺陷注定了它仅限于一种合理的理论设想,而无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笔者期望通过对该理论的反思与扬弃,寻找到新的更完善的解决思路与方案。第四部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问题的解决。该部分笔者在以上研究和思考的基础上,“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从立法论的角度对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界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与方案:即保留传统罪过形式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基础上,在通说无法界分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间的灰色区域,即在故意与过失的分界点,大胆引入第三种罪过—“轻率”。提出三种四式: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轻率、过失(轻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的理论构想。这样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界分问题可以迎刃而解,既不大动干戈,又丰满了我国现行罪过理论体系,弥补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欠缺;既追求了刑法理论体系形式上的完美,又实现了定罪量刑上的实质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