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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以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采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用以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什么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以及如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都是必须深刻思考的问题。在法律上明确解释这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关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的法律规定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在实际应用中缺乏可操作性。与此同时,伴随着高速增长的私家车数量,如何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充分的补偿第三人的损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导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定位、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讨论。其中正文为三部分,分别作出如下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分析第三人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的特殊的定位要求必须明确第三人的范围,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第三人范围划分的标准,联系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范围的划分,提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范围的狭隘,并建议合理扩大第三人的范围。第二部分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为主要内容,经过分析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借鉴不同国家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我国法律有必要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并建议在规定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同时,制定与该请求权配套的相关规定以保障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实现。第三部分介绍了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起辅助作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以及在该制度下第三人权益保护。我国法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规定有诸多不足之处,本文针对这些不足提出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基金的来源以及救助机构追偿对象的增加的意见,以期更好的帮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人获得及时、充分的补偿。本文比较国外相关法律规定,联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