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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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行,未明确设立诉讼的诉前程序,导致负有环境公益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难以在第一时间作为第一主体介入环境公益损害事件中,存在行政权在环境公益保护领域的缺位和行政职责未充分履行的现状。本文首先对我国诉前程序相关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拟得出诉前程序一般性的特点和规律。其后通过法理分析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内权利、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和顺位,以厘清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内的法律关系,在权利上是以公众“参与权”为核心的环境公益保护相关权利,在权力上是“行政权”相对于“检察权”和“司法权”的优先性论证,在义务论述上更强调行政义务的履行在环境公益保护上的优位。随后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国外行政前置是总体特征的结论。后通过前述法律和理论分析得出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合理性。再从现行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二方面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现状和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基于现状分析和比较,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并在对已有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充分论证前提下,对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设置提出建议,以达到实现行政职权先行并充分介入环境公益损害事件的目的。具体为对诉前程序执行主体扩张的思考、适用范围的确定以及建立通知/举报诉前程序制度、行政复议前置,以构成对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整体的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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