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管理的法律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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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虽然不像专利制度那样与技术有着直接的联系,然而,自产生以来,技术的发展就不断地给版权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可以说,版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就是复制技术不断塑造版权法的范围和特征的过程。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出现给版权制度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在这次挑战中,不仅版权法的客体、内容、框架发生了变化,甚至版权法的基本理论都面临着重大的挑战。数字复制技术的出现以其接近于零的成本和便捷性第一次使得个体用户也具有了大量复制数字材料的能力,计算机等数字设备的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取全球任何角落里的数字内容。一旦内容以数字的形式发布之后,任何用户都可以很方便地免费获得这些内容;更重要的是,数字复制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结合使得用户在获取盗版内容之后又能够将这些内容传播给其他用户。新技术的这些特点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应对愈演愈烈的盗版行为,版权人喊出了“用技术解决技术问题”的口号,并开始使用一系列的技术措施来限制用户对数字作品的未经授权的接触(acess,我国也有学者译为获取的)和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兴起的一种版权人用以保护其版权材料不受侵权损害的综合性系统。通过合同设定接触和使用规则,并且,通过技术措施保证这些使用规则的执行,是所有DRM系统的共同特征。由于有技术措施作为合同条款实施的保证,版权人在设定接触和使用规则时就更为随心所欲。这些规则和技术措施除了能够防止对数字作品的版权的侵犯之外,还能够使版权人获得其通过版权法所无法得到的利益。此外,为了防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造成DRM的保护目的不能实现,版权人还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反规避立法(技术措施立法和权利管理信息立法)的通过。这些反规避立法授予了版权人新的权利,并且大大扩张了技术开发商和设备生产商的责任范围。通过这些合同、技术和法律的结合,DRM系统给传统版权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首先,版权人可以使用DRM避免版权法中在其看来对其不利的限制和例外的适用,这就严重的冲击了版权法中旧有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二,由于与版权法的保护相比,DRM能够更好地实现版权人的利益,版权人越来越多地使用这类系统,这使得其具有了部分地替代版权法的趋势。最后,版权人使用DRM扩张其版权权利的行为给用户进行合法的、不需经过版权人授权的使用的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进而损害了公众在利用版权作品方面的公共利益。此外,DRM还引起了有关言论自由、抑制竞争、侵犯个人隐私等多种关注。因而,对DRM系统所造成的影响、现有有关DRM保护的法律存在的问题,以及限制DRM的方式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迫切了。基于DRM系统的上述特征,文章共分四章。第一章对DRM系统的特征及其所造成的影响进行探讨,以作为后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针对DRM主要涉及技术、合同和反规避立法的特征,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讨论对DRM许可协议的限制方式,以及对反规避立法的修改建议。在这两章讨论的基础上,第四章提出了限制DRM系统的新的法律机制的建议。第五章则就我国限制DRM的相关法律的适用和修改提出了建议。第一章主要研究了DRM的特征及其影响。本章指出,DRM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各种保护措施相互交错、相互支持,各种不同的保护措施共同作用形成了强有力的保护能力。在这些措施中,合同为DRM系统设定用户接触和使用内容的规则,技术则用以执行这些规则;并且,技术和合同是相互支持和相互保护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不仅违反反规避立法,通常还违反使用合同项下的义务。此外,反规避立法对合同的执行和技术措施的保护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权利管理信息立法保证了用以执行合同条款的元数据不受篡改和删除;技术措施立法则保证了实际执行合同条款的技术和其他技术不受规避。在研究DRM特征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指出,作为版权人所使用的私力救济措施的合同和技术措施,再加上反规避立法的保护,使得DRM能够部分地代替传统版权法的作用。并且,这种私力救济的滥用对版权法中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造成了冲击,严重影响了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实现,进而损害了用户进行非侵权使用的能力和公共利益。文章指出,DRM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动摇版权法的理论基础,因而,在未来,版权法的角色或许将向保护用户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方向转变。第二章主要讨论对DRM许可协议的限制问题。文章指出,与DRM有关的协议主要有使用许可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而技术许可协议在DRM系统中的作用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往往被忽视。本章考察了使用合同法和反垄断法对DRM相关协议进行限制的可能性和适用中所面临的困难问题,并介绍了美国权利滥用原则在限制版权许可协议方面所起的作用。在适用合同法基本原则限制DRM许可协议时,面临着用户权利范围不明确、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缺乏与版权限制和例外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界限不清等问题。对于DRM技术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法限制,文章主要分析了DRM技术许可中常见的专利联营以及具体的许可行为的反垄断问题。对于美国权利滥用原则,文章指出,在使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传统的滥用原则基于其固有特征难以有效维护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实现。第三章主要考察了各国的反规避立法,在进行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反规避立法部分条款的建议。文章指出,反规避立法创设了一种与传统的版权排他性权利完全不同的新的权利,并且,建立了全新的归责原则。多数国家的反规避立法中,承担规避责任并不以侵犯版权为前提,只要存在规避事实即可,因而有学者认为反规避立法事实上授予了版权人一种“准版权”。此外,反规避立法还扩大了技术开发商和设备生产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从而使得版权人能够将其排他性权利扩张至相关的技术和产品市场之上。由于反规避立法是在强大的美国版权工业的推动下在全球范围内通过的,各国的反规避立法中的限制和例外情况普遍较为狭窄,并且,对规避设备的广泛禁止使得这些限制和例外实际上难以实现。文章建议限制反规避立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增加反规避条款下的例外情形。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国外学者有关限制DRM的使用,以及实现版权法的原有平衡的一些建议,并对这些建议作出了比较研究和评价。这些建议主要有通过立法限制DRM技术的使用、通过机构向适格的合法规避者提供规避设备、反向通知和删除程序、以及建立技术措施滥用原则。在对这些建议进行研究之后,文章指出,目前为止,尚未有能够完美解决DRM与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冲突的方案,将各种方案结合起来使用或许是一种更为明智的方式。此外,文章比较推崇技术措施滥用原则的建议,认为这一原则不但能够解决向用户提供合法的规避工具,以及限制规避设备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更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版权人滥用技术措施和扩张其版权权利的问题。第五章介绍和评价了我国与限制DRM有关的法律,并提出了适用和修改建议。文章指出,我国与限制DRM许可协议有关的法律在适用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问题,因而难以有效地起到限制的作用。此外,我国反规避立法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宽以及例外情形过窄的情况,尤其是缺少许多非常重要的例外将会造成抑制技术的发展以及用户从事非侵权使用的能力的后果。因而,应当通过将对著作权的实质性侵犯作为承担直接反规避立法下的法律责任的前提,增加反规避立法下的例外情形,并且明确规定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受益人可以获得规避设备。最后,在结语部分,作者指出,将反规避立法引入到版权法之中是造成混乱的主要原因,任何外部的限制建议都只能缓解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DRM滥用的法律问题,重新审视反规避立法背后的立法理性,使版权法回归到原有的平衡之上,才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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