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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使古典契约理论的合同自由与意思自治得到广泛承认与推崇,成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并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体系,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随着贸易的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达,合同关系日益复杂,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断受到挑战与冲击,利他合同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它在破茧而出的过程中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予以发展和丰富,成为现代交易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工具。各国对利他合同的关注和研究也已经成为热点。本文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来探讨利他合同制度,力图寻求利他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以期对实现我国法律制度的统一尽绵薄之力。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主要包括利他合同的制度功能、研究现状的概述和论文的基本写作思路。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利他合同的演进及界定。本部分首先对利他合同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生、发展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利他合同的出现是社会变革对法律制度进步性的要求。以此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制度背景,增加比较法上的视角。之后又对利他合同进行一般意义上的界定,说明利他合同本身并非是具体的独立的合同类型,而是在其他基础合同中转变而来的抽象的合同形态,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人利益条款并赋予其享有向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时,合同内容就随之发生变更,转化为利他合同。任何合同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利他合同。因此,除了要满足基础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也要使第三人利益条款合法有效。同时对容易与利他合同相混淆的“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债权让与、履行承担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利他合同的制度功能。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利他合同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功能。首先,利他合同不仅突破了僵化的合同相对性理论,使合同效力扩大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同时也弘扬了私法精髓—意思自治原则,实现了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动态平衡。其次,在实践领域中,处处体现合同是当事人追求目的及价值的工具,在司法范围和当事人之间营造了双赢的、公平的、安全的氛围。利他合同优越的功能是其在现实交易中得以广泛运用和我国需要为之立法的前提基础。第三部分,利他合同基本问题研究。在进行了上述的探讨和分析之后,本部分对利他合同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对支撑利他合同运行的法律关系—对价关系、原因关系以及给付关系的分析。此外,利他合同对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效力及违约责任方面,因第三人利益条款的存在而区别于普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第三人做出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之后受到了限制,文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利他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本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考察,对存在争议的《合同法》第64条以及合同法总则中的提存制度进行分析说明,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存在利他合同的基本原则。而利他合同在保险、货物运输、信托及银行领域的大量应用,并得到特别法认可的现象,导致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了严重不统一的状况。缺乏总则的指导,而特别法规定的简单、分散性导致第三人利益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我国创建和完善利他合同制度迫在眉睫。笔者参考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立法建议—在完善民法指导性的基本原则之后,在《合同法》中进行详细的规定,进而完善特别法的不足,使法律体系保持应有的严谨性,同时要跟进司法解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