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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使其能从不能得到所期待得到的履行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文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本质内涵入手,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进行论述,从而阐明合同法定解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内在体系,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本文从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本质内涵。该章在分析法定解除权的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法律属性;再与相关权利,即终止权与合同撤销权作比较,从而总结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本质内涵。第三节则分析了合同解除权在民法中的制度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合同解除权与前述合同法价值实现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第二章、以效果主义为原则构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该章第一节比较了现今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及相关国际公约中的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我们得出两大法系相融合的倾向,世界各国合同解除权规则的趋同化加剧结论。第二节则分别各种不同的情况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作出详细的解析。成立条件可以说是合同解除权的一个控制阀,一方面,通过规定某些情况可以成为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而在另一方面则又通过设定相应的条件对合同解除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在交易安全与合同法的其他价值如公平、效率等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平衡。第三章、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和效力。第一节先对各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方法进行简单比较,然后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释: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采取由权利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第二节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给付返还及损害赔偿作出阐述,分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的利弊。第四章、中国现行《合同法》法定解除权制度的考察与反思。本章结合前面比较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对我国现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制度进行剖析和反思,进而提出合同解除权制度改进的合理建议。先对我国现行《合同法》法定解除权制度作出整体的考察与反思,然后分成立条件和行使的效果作出分别的考察与反思,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