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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资银行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中资银行的分支机构也越来越多,尤其在美国开展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也越来越大。例如,中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都已经在纽约开设分行。此外,大多数中国股份制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在美国开设了可进行美元交易决算的业务或账户。近几年,随着美国长臂管辖原则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深度与广度的不断增大,该原则对国际各大银行的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影响力也正在不断扩大。中国政府应如何从宏观政策层面保护我国银行在海外的合法权益,而银行方面又应如何推进内部合规与监管工作,以更好地适应美国金融管理环境,都成为了当下迫在眉睫的问题。除了导言之外,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简述背景,简单介绍了美国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执法现状,并着重介绍了其中与“长臂管辖原则”有关的规定。法律法规部分重点介绍了具有基石意义的《银行保密法》和首次将“长臂管辖原则”明确规定下来的《爱国者法案》。关于执法,本文重点介绍了FinCEN在美国反洗钱执法领域的展开论述。之后,本文简述了《爱国者法案》第317条“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的规定,先明确了该项条款的准确定义,之后指明美国在司法和行政领域多次对外滥用“长臂管辖权”就是其强权主义政治的体现。第二章阐述美国反洗钱法中“长臂管辖原则”适用的多个经典案例,论述近年来美国“长臂管辖原则”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现状。本章节中,笔者首先明确了“长臂管辖原则”的边界及其与国际通行原则的冲突之处。其次,本文重点介绍了中行孟加国信用证事件和农行纽约分行被处罚的事件,详述了案件详情和相应的法律分析。此外,本文还罗列了近三年来美国反洗钱执法部门对外制裁的十余起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列举和讨论,总结出了美国“长臂管辖原则”对中资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的影响。第三章解决问题,结合全文内容提出目前我国国内相应主管机关的可采取的应对政策和中资银行自身可采取的解决完善方案。首先,笔者从宏观层面对政府可为之事提出建议,首先应明确中国政府立场,反对美国司法和行政各界滥用长臂管辖权对中资银行制裁。现今中国是世界性强国,应勇敢地站出来保护本国的商业银行。其次,我国立法应加快《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更新,并加强国际沟通合作。之后,本文也为银行提供了建议。首先建议银行在面临美国反洗钱司法“长臂管辖”,受到起诉时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抗辩,力求更换管辖法院。最后,本文还将从微观层面对银行完善自身的合规工作提出建议,建议银行能进一步跟进国际制裁措施,仔细确定受制裁业务类型,并且严格控制客户的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