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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在现代公司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形成的,是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完善起来的。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所谓的“出资人”就是股东,所以将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定位为“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可否认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的确曾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都得到了迅速积累。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公司对社会影响的不断加深,使得人们对“出资人”这一词的理解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等与公司经营行为密切相关的这些主体渐渐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在公司治理领域出现一类新的概念,即“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引入“利益相关者”这一理念无疑是社会正义的回归,是公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向,其实质是社会本位思想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与公司治理目标有重要的关系。公司治理实质不是对公司权利的再分配,而是在于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增加效益,说的更直接就是公司最终为了谁的利益而经营的问题。传统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的目标定性很绝对,那就是为了股东的利益。然而,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全球合作的加强,公司影响力越来越大,甚至一个大的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员工数量都可以与一些国家相提并论。加之上个世纪开始的社会本位思想的影响,使人们开始思考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否真的就只是为股东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否也是公司治理应实现之本意。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与新兴的公司治理模式正展开一场激烈的博弈,到底是该舍我其谁,还是该另辟蹊径,至今仍无定论。
当今的公司正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公司的权利正在由内部向外部转移,正在由管理阶层向自由市场转移,趋向于在利益相关者之间重新分配,而这种权利分配的结果将成为决定公司最终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公司治理绝对不是两种治理模式的简单取舍问题,各国应当在传统和新兴的治理模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来制衡公司内、外部各类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和谐中寻求公司整体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构建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二元化公司治理模式将成为一种有益的探索,为此必须要构建一整套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实现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权,同时,也应当在制度之外去构建一种氛围,为制度的落实提供一个适合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