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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说明义务是患者履行知情同意的前提与基础,有着其特殊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法律对医师说明义务规定得不够完善,导致司法机关对相关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实践中判罚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在医患矛盾尖锐的今天,对医师说明义务的研究不仅可以规范医师在行医过程中的行为,降低医疗风险发生的概率,以更好的服务于患者,而且能够使法律的可适用性大大提高,为完善知情同意权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增加医患关系的和谐,降低医疗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所以,研究医师说明义务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说明义务基础理论。首先介绍医师说明义务的产生背景即医师说明义务是伴随着医疗人权运动勃兴,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医学伦理观念的转变而渐渐形成的,在注重强调患者权利(主要是知情同意权)的同时被逐渐重视起来的;然后分析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得出医师说明义务既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也是医疗合同义务中从给付义务的结论;最后阐释了医师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即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第二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构成。首先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指出医师说明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或个体医师;然后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对象,明确医师说明的对象原则上是患者本人,特殊情况下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接着介绍了医师说明义务的标准,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的相关理论,总体归纳起来主要还是专业标准和病人标准两种;再者分析了医师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病情信息、医疗措施或处置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医师职业资格和经验;然后又介绍了医师说明义务的例外,包括普通常识的例外和非普通常识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患者放弃权利的例外、紧急施救权的例外、自由裁量权的例外);最后介绍了医师说明义务的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第三部分: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完善。这一部分主要从立法精神与理念、主体和对象、标准、内容和例外、方式以及违反责任角度展开论述,首先介绍了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成就,接着在充分肯定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立法成就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