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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辩护权是实现控辩平衡、公正审判的有效保证之一,而在侦查程序中赋予犯罪嫌疑人更是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侦查程序标志着国家追诉的启动,一方面在这一阶段侦查机关积极开展案件的侦查活动,另一方面也会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做出一些限制,律师尽快的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抵御来自侦查机关潜在的权利侵犯。由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和辩护律师制度发展的缓慢造成了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一直未能实质性的通过刑事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长久以来,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当中未能够获得应有的“辩护人”名分,而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身份存在于侦查程序当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更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行使辩护权,导致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十分有限。不过在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中,我们欣喜的看到刑事诉讼草案明确了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但相对应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则应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做一番系统的研究。本文除去结论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辩护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辩护的概念、律师辩护权的属性、律师辩护权的内容等。第二章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衡理论、程序正义理念以及发现真实理论介绍了在侦查阶段确立律师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域外考察。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世界先进法治国家和地区出发,考察侦查程序律师辩护制度的域外发展经验。第四章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现状分析。分别介绍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特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以及律师诉讼权利的现状等问题。第五章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从立法、实务中律师的诉讼权利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确立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完善的方法。结论部分重申了本文的观点,即在确定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的同时,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保护是有效帮助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机关的保障,并通过进一步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与建立使律师辩护制度可以更加顺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