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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关注。2001年,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一方面既满足了未成年子女、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情感需求,保障其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尽最大可能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维系亲子关系的良性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空白。我国探望权制度起步较晚,与其他发达国家地区相比,立法过于原则化、概括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之处。本文从探望权的性质入手,梳理探望权的相关概念,通过对比分析域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的不足。同时,并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探讨完善探望权制度。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的性质定位是探望权制度建构的前提,明确探望权的性质,是理顺探望权制度的应有之义。探望权具有双向性,是权利义务的统一。第二部分,阐述了探望权制度的价值,探望权人文关怀在立法中的体现。第三部分,分析比较了域外有关探望权的立法现状,参考其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的经验,为我国探索更完善的探望权制度做铺垫。第四部分,从探望权的性质属性、制度设立原则、权利主体、具体内容、监督、执行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立法的现状不足,做了简要分析,为后文提出的建议梳理思路,提供建议做铺垫。第五部分,有关探望权问题甚至是未成年子女问题,上海一直走在全国前列,针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上海地区的《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扩大权利主体、明确权利义务内容、事前审查、探望权的中止、执行以及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