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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工作环境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健康状况令人堪忧。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帮助他们应对疾病风险,已成当务之急。
人权保护的入宪、和谐社会的提出使农民工问题被提到了维护人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劳动力市场领域“民工荒”现象更是作为农民工权利缺失的重要宣示,激发了农民工权利保护事业的迅速开展。继就业权、劳动权之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被提上日程,而医疗保障以其需求的急迫性也深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各项政策、法规纷纷制定。
目前,各地现存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分为四种模式:城镇模式、综合模式、大病医疗保险模式、农村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城市自身发展水平、农民工的特点、规模和就业状况辨证地、灵活地加以分析和选择。
总的来说,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余地,这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各地推广应用的制度模式。随着该通知的发布,地方试点工作大规模展开,各地纷纷出台了各具特色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总的来说,这些制度都坚持了“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适应了农民工工资低、流动强的特点,但保险费率、缴费基数等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地方立法的另一个重要差异点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对农民工可以加入何种社会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是否可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各地规定差距较大。文章认为允许当事人选择参保的保险种类有利于减少制度的执行成本,提高参保率。但是必须反对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而排除农民工选择权的制度和行为。依据是否稳定就业的客观标准将农民工纳入不同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将稳定就业标准与收入高低标准联系起来考虑,且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避免排除稳定就业但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加入对其更为适合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体系的可能性。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虽然被“高调提出”,但是参保率和覆盖面并未达到预计的效果,其背后有制度执行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的原因。但不能因为实施效果不理想而一概否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其基本原则。随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农民工群体对大病医疗保险内在价值认识的提高,参保率低的状况可以得到一定的好转。但是,目前大病医疗保险立法分割、转移接续困难而造成农民工参保利益受损的状况迫切需要加以改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承载着向高水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迈进和过渡的使命,所以促进两者的融合和衔接,并不断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将是这一制度的发展方向。对此,地方立法已经做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是许多制度仍值得分析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