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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刑法出发,以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例为基础,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修改,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犯罪司法认定、法律后果等四个方面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该罪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有所借鉴与帮助。第一部分类似于绪论部分,主要从药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历史沿革,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该部分探讨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基本概念,以及行为犯模式下的犯罪构成问题。重点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对犯罪中涉及的假药犯罪、共犯、明星代言、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该部分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司法认定入手,主要分析比较了犯罪的罪与非罪、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犯罪竞合和罪数形态等问题。阐述过程中围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的修改,将该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后的许多新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部分该部分主要阐述的是生产、销售犯罪的法律后果。从该罪的法律时间效力、刑事责任的实现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