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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其平和性、恢复性相对于传统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为积极。因此,刑事和解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普遍的加以适用,部分国家在法律制度中予以明确。我国刑事和解的现实基础源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是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展开的。近年来,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借鉴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开展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生命力主要在于,能有效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矛盾,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对犯罪人的矫正,使得一定地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趋于和谐,实现被害人、加害人和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体现了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公平原则。但是一直以来,公诉案件能否适用和解、如何适用和解、和解后如何处理案件等,在理论上、实务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和分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就刑事和解作出了规定,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在中国由探索实验走向制度化。然而任何制度在运行之初都不会是完美的,刑事和解也是如此,在具体适用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分析、探讨和明确。本文以司法实践为立足点,以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公诉刑事和解的规定为依托,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然后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用结果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次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适用中注意的问题分三个阶段分别加以分析阐述、研究讨论。在侦查阶段,笔者对和解的程序进行了设计、对此阶段案件范围指出特别注意把握的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和解的真诚性和自愿性,以及此阶段和解协议达成后案件如何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探讨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和解的提出问题,公诉阶段和解后反悔的处理,和解后案件的处理,以及如何对适用和解不起诉进行监督;在审判阶段,笔者针对审前、审中、庭后、二审中的和解在审查、采信分别进行了论述;最后,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对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提出对策,以期求得实现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