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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将其相关犯罪记录做封存处理。该犯罪记录被做封存处理的,相关机关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查办案件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查询的除外。同时,上述单位或个人,应当对相关封存信息予以保密。”我国首次以刑事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承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由于其具有的特殊性质,对其犯罪记录做封存处理不仅符合刑法的人权保障职能、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价值,同时还超越了一般道德意义上的正义观念,以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宽恕。该制度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为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通过翻阅国际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处理的立法方式以及我国法律体系与法律文化中所折射出来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正当性。但由于该制度仅有一个法律条文,规定的较为原则与粗陋,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因而,本文拟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概述及制度完善等相关内容的论述,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计提供一条可行的思路,并且对该制度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本文正文由五个部分构成,具体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理论基础、正当性分析、不完善性分析及前景。
第一部分,本文具体厘清了刑事法律意义上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概念,国内外有关该制度的立法概况及意义,为深入探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了逻辑起点和探究价值。
第二部分,本文深度挖掘了该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及理论依据,证明该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并不是空穴来风。
第三部分,本文多角度、多维度地探讨了该制度产生的正当性基础。
第四部分,本文指出该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第五部分,对于未成年人复归社会而言,犯罪记录简单地被“封存”是远远不够的。“封存”仅指“不得将定罪记录提供给其他部门”,但定罪记录依旧真实存在,此类记录将存入个人档案并伴其一生。因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是我国法律向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过渡的时代产物。本文尝试通过较为宏观的论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向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迈进的前景做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