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限制、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刑法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而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严格限制死刑才是最理性的选择。我国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家之一,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途径就是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范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但是,我国法律对上述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且,我国刑法中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范围过窄,对另一些特殊主体并没有予以特殊关注,如对老年人以及精神病人限制适用死刑这些问题都较少涉及。本文通过系统的论证,旨在通过扩大死刑限制适用对象的范围,不仅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限制适用死刑,而且扩大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和精神病人,使死刑适用对象范围不断减少。这样我国死刑总量自然会减少,死刑的适用得到进一步限制,以达到死刑的近期限制及远期废止目标。本文主要内容共五章:第一章简单的回顾了死刑的存废之争以及死刑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并比较详细的论述了我国现阶段应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使用的理由和根据。第二章阐述了对未成年人限制适用死刑的理由。笔者从国内外立法的规定以及从多种角度,如罪刑相称原则、刑罚目的等方面详细阐述对未成年人限制适用死刑的原因,以及怎样正确把握对未成年人限制适用死刑的规定。第三章主要探讨了对孕妇限制适用死刑的规定,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存在的诸多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限制适用死刑。笔者也是从古今中外的立法规定以及从不同角度,如刑罚个别化原则、人道主义等方面出发,详细的阐述了对老年人限制死刑的理由,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五章主要探讨了对精神病人限制适用死刑。笔者通过古今中外的立法比较以及从多种角度,如法的公正性、人道主义等方面出发,详细阐述了对精神病人限制死刑的理由,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