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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的迅速发展使遗传资源对人类的潜在价值日益显现,由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有关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问题上一直纷争不断。资源稀少的西方发达国家从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然后利用自身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其进行开发研究,最后通过严密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自身所取得的生物技术成果进行排他性保护。发展中国家作为遗传资源提供国为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出了巨大贡献,不仅未能从中分享到应有的利益,还要承担着因遗传资源不当利用所带来的各种风险。针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中所产生的分歧,《生物多样性公约》作出了框架性规定并在后续的议定书中专门就该公约的具体实施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是,这些都只在法律操作层面对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行为进行相应规制,有关遗传资源的诸多法理问题至今还存在着争议甚至是认识的误区。本文将结合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中心的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律规范和我国具体国情,突破传统制度的藩篱,从环境法的视阈深入分析遗传资源在资源法中的地位,研究遗传资源权的权利属性、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等理论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对遗传资源权进行权利制度的构建。 本文第一章将从解释遗传资源的上位概念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入手以界定遗传资源的概念,确定遗传资源在资源法中的地位。在介绍遗传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以环境法为视角对遗传资源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将着重介绍遗传资源的权利来源——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该机制的立法实践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波恩准则》和《京都议定书》为主线,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将从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来源公开、惠益分享四个方面展开。第三章会围绕遗传资源所有权和遗传资源特殊权对遗传资源权进行论述,前者包括国家层面的国家主权权利和国内层面的遗传资源所有权,后者具体包括在获取前的事先知情同意权、按照协议发放使用许可的权利、对后续技术成果和利益提出惠益分享要求的权利等。最后一章中,将在明确遗传资源权权利属性的基础上,从遗传资源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的实现和救济方式五个方面对遗传资源权进行权利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