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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诉讼法理念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具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常常出现没有具体侵害对象但却对社会公共利益确确实实造成了损害的不法行为。对这类侵害行为,往往因为行政执法的不彻底与具体的请求人投诉无门而被放任自流。即没有利益就没有诉讼权利的原则就是认为具体的利益是法院进行判决的基础条件。所以,例如社会环境或者市场经济等大众利益,公民的诉讼主体权利被否认,原因是他们与该利益没有直接具体的利害关系。然而,近些年来社会出现越来越多新的社会纠纷,例如市场消费者公益诉讼、市场垄断公益诉讼、社会环境纠纷等,公民个人没有办法提起行政或者司法诉讼以维护此类公共利益。以往诉讼法律制度只保护私人利益而忽略对公益的维护,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超越并且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鉴于此,笔者撰写本篇文章主要是是研究反垄断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应当赋予私人主体、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使我国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变得更加完善,以期对市场竞争环境起到积极健康的作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反垄断公益诉讼的法律界定。从目前诉讼法理论就公益诉讼讨论的需要、公益诉讼的规范概念、专业用语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中外诉讼法学术交流的需要等方面考虑,对其法律内容、理论基础、特征、价值等方面做出法律界定。第二部分是国外有关反垄断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及其借鉴。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最关键的一点是对原告资格的研究。目前世界各国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区别很大,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狭义公益诉讼。第三部分是我国反垄断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现状。该部分通过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分析,阐明其中的缺陷并分析原因。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垄断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建议。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分析与研究,已经明确我国反垄断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该部分将试图提出相对应的建议,以期解决目前立法和实践中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