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中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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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中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实践背景缘起于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调控,学术背景发端于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史。作为一篇经济学论文,其研究对象被界定为中国宏观调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目的在于提出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宏观调控关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研究价值包括理论上的逻辑批判、方法论上的范式扬弃、实践上的对立法工作的推动。  从国内外文献的整理来看,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已然分为了“泛化”和“窄化”两大范式,焦点在于“宏观调控”本身究竟是指日常的国民经济管理还是其例外行动。由此,经济法学相关研究的参考意义较小,而法经济学的效率分析的指导功用更大。此外,将科学发展观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结合的研究亦未曾见,而美国《增长法》出台前后的讨论亦有借鉴意义。  “两大范式”的对立使得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概念框架应当从宏观调控理论与实践中抽象: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包括现代管理理论、马克思再生产理论及其危机理论、凯恩斯学说、陈云综合平衡思想、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科学发展观;实践上,中国宏观调控与西方政府干预根本不同,两者根植土壤不同、主体不同、客体不同、内容不同、名称不同、蕴含的社会哲学思潮不同。由此,本研究的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假设前提在于:宏观调控是日常国民经济管理的例外行动,两者之间是非常态调控与常态管理的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进而,未来的宏观调控单行立法应是一部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作为例外行动的宏观调控中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程序法。  涉及到的方法论问题有: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社会关系与技术关系、比较法、从跨学科到去学科等。涉及到的方法问题有:辩证分析、技术分析、博弈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等。  宏观调控的法理基础包括一般与个别、历史与逻辑两条矛盾进路。宏观调控的哲学法学基础在于“和谐”:社会化大生产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宏观调控的物质前提,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存在的根本性必要条件;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宏观调控的社会前提,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存在的直接性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与地方政府逆向选择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宏观调控的政治前提,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存在的根本性充分条件;国有企业主导地位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宏观调控的经济前提,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存在的直接性充分条件。宏观调控的实定法学基础在于现行的、散布于各个部门法中的宏观调控相关内容,亦含相关国际法律内容,总体特征是分散化、位阶低、不统一。宏观调控的历史法学基础应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业七十条”、“农业六十条”中探索,其中反映的综合平衡思想尤为宝贵。宏观调控的技术法学基础可从法经济学和博弈论两个角度出发,新古典技术分析论证的是宏观调控立法必要性,尤其从“计划法”到“宏观调控法”制度变迁的合理性。  中央地方政府间关系是中国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对于中央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关键所在。央地关系的历史考察始于前2070年至1949年中的统一王朝纵向大历史梳理,涵盖新中国建国至改革开放前的探索调整,重点关注改革开放以来七轮宏观调控中的博弈。央地关系的个案剖析包括铁本案、新丰案、郑州案三大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之上,总结出的4081年以来的中国政府间关系的“程式化事实”作为理论规律的逻辑基础。央地关系的理论探索始于“张永生模型”及其实证解释,内核在于纵向权力制衡的有效以及横向权力制衡的匹配。结合中国宏观调控的实践,将“张永生模型”从“非常态”、“半结构化”、“军权”、“纵向历史检验”四个维度加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与拓展,由此构建的多维政府间权力结构关系模型更未有力地解释了宏观调控中的政府间关系的“中国模式”,进一步证明了宏观调控单行立法的必要性。  将宏观调控中的中央地方政府间关系上升为主客体关系,是将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的必经之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之中,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制定实施者,具体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人民政府,同时也包括最高权力机关、民主监督机构;宏观调控的内容是以各类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为核心,又包括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等宏观政策,以及为实施上述政策而采取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相机管理行为;宏观调控的客体是宏观调控行为的贯彻执行者,主要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此外还包括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非政府组织。对宏观调控的“广度”(从宏观经济调控到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与“深度”(宏观调控主体的中国模式)的考察将有益于提高宏观调控法制建设的科学性与预见性。  在中外比较领域,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1967)、日本《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1973)、美国《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1978)应作为比较研究的基本素材或对象,通过对法律文本的翻译和解读得出三法的立法条件、主要内容、基本特征。法律制度比较过程从基本制度、法系与法治、立法动因、核心原则、立法目标、行政主体、政府关系、协调机构、权力制衡、政策手段、干预过程、程序与实体、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比较研究的基本结论在于:一国宏观调控相关法律的确立在实质上即为行政公权干预私权主体范式的制度确认。三国立法经验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能够部分地为我所鉴。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民经济管理法治化水平可从“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两个维度展开,以科学发展观检讨这一过程的得失,既应给予法治发展客观肯定,又应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立场上看到宏观调控领域立法的缺失。建国以来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经历了四个阶段,制约宏观调控立法的因素已经不再是资源配置方式及其他相关体制机制,而是立法的具体技术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宏观调控立法工作势在必行,而基本原则、立法模式、名称选择、绩效评价、行政问责等技术亟待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专家意见稿)的基本思路是从宏观调控过程出发,分别规范宏观调控主体、客体、内容,体现“限权”和“赋权”的辩证统一,总体上突出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理论上敏锐察觉到了关于宏观调控及其立法研究的“宽派”与“窄派”两大范式的对立,进而拓展了宏观调控的传统研究领域,将宏观调控研究视野从实体决策引入程序制度,并在制度分析中批判、拓展了中央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张永生模型”,在此基础上第一次系统讨论了宏观调控的主客体法律关系。此外,本研究关于国内立法现状、国外相关法律的整理、比较也具有相当的基础意义。方法论上积极主动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分析原则,着重探索了经济学与法学在制度分析上的跨学科研究范式。实践上提出了一部宏观调控法草案,在可行性、可操作性上均异于、优于以往成果。  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定量分析不足;二是法律技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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