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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作为法律实施最直接的一方,对解决社会矛盾、捍卫法律、打击违法犯罪有着关键的作用。就打击违法犯罪这一方面,执法的法理逻辑应该是在先存在违法犯罪或者至少是违法犯罪有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执法者才可以主动出击阻止犯罪。但是执法现实中也存在这样一种被称为“钓鱼”的执法现象,即尚未发生事实,也不存在犯罪发生的必然趋势,是执法者设下圈套诱使原本没有违法动机的人发生了违法行为,然后执法者将违法者逮捕,并以之前设下的犯罪陷阱为证据来指证嫌疑人。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是认为不应该惩罚这种在执法人员诱导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因为这种执法可能诱发严重社会道德问题。同时这种执法行为本身也存在合法性的质疑,很多人认为如果纵容“钓鱼执法”会导致执法部门的腐败滋长。这些观点的基础是认为执法者应当是完全以法律为准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经济学的思维认为任何人理性人的行为都存在某种现实的利益驱动力,如果执法中存在特定的利益,执法者也有可能为了执法所产生的利益而具有“过剩的执法需求”,而这种需求很可能成为“钓鱼执法”的动因。同时作为一种执法方式,钓鱼执法根源于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尤其是由取证难引起的执法难题,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钓鱼执法”的社会因系。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和分析钓鱼执法的形成原因、过程和经济效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钓鱼执法中当事人、执法机构的经济学动机和对社会福利两方面的影响。最后根据研究结论,针对钓鱼执法这种现象提出合理的政策和法律建议。本文将主要分三个部分展开,主要的思路是:提出现实中的问题——分析问题——改进和解决。在广度上主要的研究分3个方面:一是“钓鱼执法”行为的经济效率分析;二是对经济学人的理性角度和利益最大化角度对“钓鱼执法”中的各个行为人分析他们的选择动机;三是分析“钓鱼执法”的外部性和对社会福利、公共利益的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是从“钓鱼”执法的实际案例和与此有关的执法现象入手,对多个有各自特点的“钓鱼执法”的案例的情况和过程进行阐述——阐明“钓鱼执法”的一般特征和运作过程。接下来是要从案例中发现“钓鱼执法”共同特征和这些案例中各自的特殊性——比如是否存在第三方充当“钓饵”、“被钓者”主观上有无违法犯罪的意图、执法者“钓鱼”的意图等等。理清这些案情中“钓鱼执法”的一般操作方式、法律动机、其中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法理性质上的分析,指出其在法理上和一般的勒索敲诈行为的区别。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建立经济模型对“钓鱼执法”案件进行基本的模拟。通过经济学的理论来阐述造成“钓鱼执法”的执法者、“诱饵”、“被钓者”的行为动机——各自的利益和效用情况。比如执法者存在取证成本高、取证难度大的不利条件,或者抓获该项违法活动之后可以获得的罚款金额;“被钓者”出于便利的需要或者自己的某种需求也很可能上钩。另外一方面这个部分将分析“钓鱼执法”的效率和对社会外部性影响——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并未发生违法犯罪的事实或者必然趋势,“钓鱼执法”只不过是损害了“被钓者”的利益而并未减少社会实际的违法犯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钓鱼执法”是没有社会效率的。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当类似贩毒、走私、拐卖人口这种一贯性和潜伏性强的犯罪,钓鱼执法就很有经济效率。这是从经济学的效率方面得出一般性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基本模型进行扩展。并使用扩展后模型对这些有各自特点的案例进行的经济学分析,并得出各个特殊情形下的结论。比如在对一贯长期的严重犯罪而又难以取证的时候,钓鱼执法可能具有社会的经济效率,因为一贯长期的严重犯罪产生的社会成本非常巨大。这里是将对各种不同类型的“钓鱼执法”进行说明,并分析它们各自在社会效用和经济效率方面的不同。此外在这个部分还将对类似于“钓鱼执法”的社会现象进行阐述。第四个部分是根据前面模型分析,指出当前执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在法律建设上的一些改进措施,并结合模型论证改进之后的执法效率和社会效用的优化。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钓鱼执法”现象的存在未必都是无社会效率的。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可能是有社会效率的,但仍然是与法理和道德相违背的。如何改进法律制度,需要从这两个方面都进行考虑。最后,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研究选题和研究方法。选取这一题材的独特性在于“钓鱼执法”在通常的法理角度上是不正当的、非法的。但在某些情形下,是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率的。经济效率和法律道德的相违背是此题材的一个特点。另外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以经济学模型来论述的,与一般的法学论文在角度上有很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