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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20 世纪 60 年代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也变得复杂起来,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密化方向发展,给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效,同时也在客观上迫使侦查机关转变侦查观念,着力寻求侦查方式的突破与变革。正是为了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开始向高技术化、高隐密性方向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各国刑事侦查机关开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其中,监听成为各国刑事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技侦措施,它在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打击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监听作出规定,1993 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 1995 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都只是笼统地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实践中监听的使用已经非常广泛,将其从法律高度加以界定已经刻不容缓。本文拟对监听法律制度进行简单探讨,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监听从概念和性质上加以界定,并与搜查扣押进行比较;第二部分从法理、司法实践、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监听资料的证据意义等几方面充分论述了在我国构建监听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部分则对英、美、法、德、日几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监听制度进行了考察和研究;第四部分对监听所涉及刑事诉讼相关价值的平衡进行了论述,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自由和秩序等价值的矛盾和平衡;第五部分对监听立法适用的原则进行了探讨,包括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司法救济原则;第六部分对我国监听法律制度的具体建构进行了思考,从立法体例、监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和对相对人权利保护五个方面具体作出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