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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究的是侵害技术措施的刑事责任问题,这里说的侵害技术措施实际上是代指侵害保护知识产权或者与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为了行文的方便和同目前现有的法规和理论研究相一致,因此采用侵害技术措施这一说法。本文在主体上分为三个部分共六章,在文章主体之前本文另附一个前言,主要是宏观的视角下来阐述网络和计算机时代对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以及对刑法规范的影响。指出,从整体来看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对刑法规范的影响是不可逆的,刑法规范必须顺应这一大的时代背景做出调整,从而更好的实现刑法的功能,而侵害技术措施正是这种网络时代给刑法规范带来的新问题之一,侵害技术措施的问题是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日益严重的,而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也为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并降低了准入的门槛。文章主体的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措施的关系概述和第二章侵害技术措施的类型分析。实际上是为后文展开对侵害技术措施的刑事责任的讨论进行铺垫,从整体来看第一部分并非文章的核心内容所在,但是其是进行下一步阐述的基础。在第一章中笔者对技术措施的概念、技术措施的功能、技术措施的分类以及技术措施的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更为准确的说,实际上这部分内容属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问题,然而,由于技术措施的诸多核心问题在知识产权法学界尚未能达成一致,而这些问题又同笔者所要展开的论述紧密相连,所以笔者不得要尝试一下跨学科的论述。文章主体的第二部分是第三章侵害技术措施的刑法制裁考察和第四章现行刑法制裁体系及其不足。从第二部分开始,文章开始进入刑法规范层面进行论述。首先,笔者对侵害技术措施的危害性分为直接和间接两个层面进行讨论,并对,同刑法规制密切相关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析,进而指出不同的国家依据其国情的不同,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范围亦不同。因此,我国对侵害技术措施的刑事责任认定上,必须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但是对于侵害技术措施进行刑法层面的制裁已然是必然性选择。进一步的,笔者对我国刑法规范中是否存在对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的制裁以及制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目前的刑法规范难以有效对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制裁。文章主体的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章填补立法缺陷的短期举措—传统犯罪的扩张解释以及第六章完善刑罚制裁的理想模式—独立入罪化。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分析问题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问题,第三部分中笔者提出了两种刑法应对侵害技术措施的可行性举措。首先在第五章中主张在维持现有刑法规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刑法扩张解释,将一些传统犯罪的规制范围延伸,对侵害技术措施行为进行更为有效的制裁,随后在第六章中主张对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单独的刑事立法,从规范的有效性和长远的角度来看,将侵害技术措施行为入罪化是刑法规范的必然性选择,笔者在本章中将尝试着对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的具体法条设计以及罪名体系的建构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