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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缺失是因为不能自主,自治的丧失是因为没有良好的法治。法治在现代早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话语,现代法治亦成为了我们的一种生存方式,它给我们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价值,包括自由的保护与扩张、秩序与规矩的形成、权益的伸张与平衡、正义的维护与扩展。处于社会中心的现代大学正是处于当今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建构中,现代大学日益受到了法治精神的影响、辐射,乃至延伸至现代大学的内部,当今现代大学的法治至少应包含三层法治:(1)最低层次的现代大学法治: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教育活动;(2)中层次的现代大学法治:各权力系统之间相互制衡;(3)高层次的现代大学法治:大学内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可以制约权力。现代大学法治应逐渐从低层次的法治向中层次的法治过渡,从而上升到高层次的法治中,每一更高层次的法治都包含着下一级法治的全部。
现代大学是一个兼有学术、行政、产业三重属性的巨型组织,其特有的、内在的三重属性的价值与法治的价值是相通相承的,其法治的运行模式也是与它内在的三重属性的要求相互吻合的,其结果和效益亦是高度一致的。我国现代大学法治精神的认识、制度的移植,组织的培育以及体制的构建已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内涵与价值的内在要求,也是大学这一特殊组织属性的理性选择,更是历史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无论是大学学者还是教育部高级官员,无论是校园的青春学生还是社会的市井百姓,内心都有一种莫名状的涌动,都在关注大学这个本身,同时,亦都在思考这样一个严肃的话题——中国现代大学在新的历史时期将如何走向改革?著名学者潘懋元给我们作了一个很好的回答,“走向社会中心的大学需要建设现代制度”。现代制度不是一个以行政为主导的制度,更不是一个以人治为方式的官僚集权制度,应是一个以学术为主导的制度,更应是一个以法治的动态运行来寻求自治实质的制度。这种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应是法治制度及其运行模式的完善与构建,尤其是应构建反映现代法治价值以及高度体现“主权在民、权力制衡、律以致用、法律至上”特征的法治运行模式。
在面对我国高等教育法治的现状,我们不仅看到了西方大学固有的法治精神的光辉,还看到了我国大学法治的基础,特别是《高等教育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包括大学在内的高等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和高等教育的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我国现代大学法治制度的种种漏弊,但正是这法治制度以及其运行的种种漏弊让我们有了一个可以变革制新的机遇,笔者小心翼翼地试图在漏弊中得以反思,在借鉴中得以构建一幅我国现代大学法治之运行模式的清晰图景。首先,我国现代大学法治之运行模式应在大学外部系统得到教育投入法、大学法以及大学章程等理性制度的支持;其次,我国现代大学法治之运行模式应在内部纷繁复杂的系统结构中,逐渐构建起以师生权利为本位的新式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应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此起彼伏的斗争中,逐渐形成稳定的三元制衡关系,同时也应在各种利益的主张和权利的诉求中,逐渐形成以凝聚共识为目的的教师、行政人员与学生主体间的铁三角的博弈关系;最后,通过在运行体制内部组织起各种权力系统的利益集团与代表不同权益的利益集团,以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内容的现代大学内部法治的领导体制、以校长负责制为内容的行政体制、以多元的学术委员会制为内容的学术体制、以师生评议制为内容的参政议政体制”四种互动体制,使大学内部以此产生不同系统的互动圈或系统内的不同的互动圈,从而达到牢固与松散的联合,或者是有效的领导与控制,又或者是相互的制约与平衡。从此,教授们可安静地沉醉在大学的书卷中,学生们可自由地争鸣在大学的课堂中,传统大学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又得以在法治的运行中重新找回昔日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