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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财产诉讼被当今许多国家确定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类型,原因在于小额财产纠纷最为频繁地出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类纠纷的解决效果最能体现出国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其对于司法的信赖程度,亦客观体现了一国对权利的保护状态和法治程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小额财产诉讼程序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审判实务当中往往是将小额财产诉讼与其他简单的民事案件一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而,从历史发展的潮流来看,由于在解决诉讼案件激增与司法资源匮乏、诉讼成本倍增之间的矛盾所呈现出的优越性,小额财产诉讼模式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所追求的理想选择。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小额纠纷大量存在,而在法院整体运作没有重大改革的情况下,作为一审案件的受理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将应接不暇,长此以往,会使审判工作中诉讼迟延的现象将更加严重。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就小额诉讼而言,它与我国目前现行法当中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理念、运用特点、程序功能上均有较大的差异,使得我国现行立法有关诉讼程序的设计在现有的框架内很难满足小额诉讼的特别要求。因此,在现有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立法框架之外,专门设立一种大众化、成本低廉化、效率最大化,甚至非职业化的小额诉讼程序实乃必要。建立小额财产诉讼程序制度,既能保障现有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更多地发挥其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功能,又可以使分散的零星的小额利益得到救济。同时,还可以为当事人行使程序上的选择权提供机会,也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原理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因此,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本文试从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法理基础、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以及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同时,就确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管辖法院、送达与传唤、调查证据和证明标准、一审终审制度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