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胁迫合同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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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理念与核心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给自然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其得以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行事。这是私法自治的优越性所在。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影响意思表示的因素出现——例如欺诈、胁迫。我国现行法律仅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欺诈胁迫进行了规制,对基于第三人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尚属法律空白。这不但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确定性,有碍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笔者拟以第三人欺诈胁迫合同的效力为主线,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考察法和伦理分析法等各种法学研究方法,从意思表示理论着手,全面分析比较不同立法模式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及其历史根源,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法理依据的解决方案——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希望可以完善丰富关于意思表示的理论研究,并为我国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规制与司法实践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围绕第三人欺诈胁迫合同的效力问题展开论述,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的概述,因为欺诈与胁迫均属于瑕疵意思表示的一种,所以必须先对意思表示的产生过程、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与研究方能深入剖析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原因进而正确归责。第一节对意思表示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由于该理论本身就非常高深复杂,论文篇幅有限故而不能周全,仅攫取与本文相关且无太大争议之内容作为行文铺垫。意思表示是将想要发生某种私法上之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传统理论认为意思表示是单一结构,“意思”是用来修饰限定“表示”的,其实质就是表示行为,该种理论旨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新理论则认为意思表示是复合结构,包括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二者缺一不可。笔者赞成复合结构说,因为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本质和基础。只有“意思”与“表示”并重才是深得民法本旨的法律技术,否则将会陷入客观主义的桎梏。第二节则对意思表示瑕疵展开讨论,导致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行为人自身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即意思表示不真实;二是外力的不当影响,即意思表示不自由。前者以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及表达错误和误传等最为典型,后者则包括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第二章运用比较法的方式对第三人欺诈胁迫的相关立法进行整理和研读,结合历史分析法,展开对不同立法模式的讨论。第一节对我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归纳汇总,目前我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欺诈胁迫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果该合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则无效,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合同可撤销。《担保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有所突破,却也只局限在财产担保领域,因而缺乏广泛性尚不能满足对其他领域因第三人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案件进行处理与判断的需要。理论方面,梁慧星先生和徐国栋先生分别以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梁慧星教授认为:欺诈人非当事人一方的情形,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存在时方可撤销其意思表示,该等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胁迫,受害人则享有无条件的撤销权。徐国栋先生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则为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周全的救济——受益人应当与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针对以德法两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区分模式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代表的统一模式进行了介绍,深入剖析了两种不同立法模式的特点和历史渊源。第三节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模式的讨论与展开,二者的核心区别是针对第三人胁迫的出现,受害人是否享有无条件的撤销权,笔者赞成统一模式:首先,区分模式来源于古老的罗马法,符合当时社会秩序混乱、战争频仍的状态,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物权关系的统治需求相符合,依法治国理念下的当今社会对此应当批判继承:其次,有学者认为统一模式过于商化,对此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体现民法与商法不同的价值追求。第三章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进一步对静态安全保护主义和动态安全保护主义两种立法模式进行介绍与研读。基于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的立法认为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均不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需要履行合同确定的任何义务;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则采静态安全优位,认为合同的效力是可撤销。笔者赞成后者:首先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并非是对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人的惩罚,相反,这可能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利;其次,若当事人不主动主张合同无效,法律如此强行规定合同效力反而可能成为一纸空谈,有损法律威严;最后,将决定合同效力的权利交给受害人则显得更加明智,因为他会根据现实情况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第四章为解决第三人欺诈胁迫合同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笔者认为,对基于第三人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当采取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方式进行救济。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就行使的方式而言,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并且,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附理由,以明示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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