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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准据法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准据法是指根据任何法律适用规范援引的适用于国际合同任何方面的实体法;狭义的合同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援引的用于调整国际合同本体问题的实体法。通常,学者们对合同准据法均作狭义理解。与此种狭义的合同准据法相对应,依冲突规范援引的决定合同形式有效性或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实体法,被称为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或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准据法。本文亦对合同准据法作狭义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在早期,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根据主要是与合同有联系的某些客观标志。此类客观标志包括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地或仲裁地等。后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逐渐被确立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要原则。及至当今,各国解决国际合同的法律冲突,均首先考虑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或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以,合同的准据法,实际上已成为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代名词。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理论上主要有统一论和分割论两种主张。统一论是指合同准据法支配合同的各个方面,不仅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本体问题,也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等问题;分割论是指合同准据法仅仅支配合同的本体问题,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等问题不受合同准据法支配。统一论在当代得到了较大发展,各国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多将合同准据法适用到合同形式、当事人缔约能力等方面。不过,绝对统一或绝对分割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实践中一般是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传统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仅支配合同的本体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解除等。但从当代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合同准据法除适用于合同的本体问题外,已逐渐扩展适用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诉讼时效等方面,从而使统一论的思想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将合同作为统一整体,统一适用合同准据法,对于避免法律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的拓展,并不意味着合同准据法可以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方面。在当代,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仍有诸多限制。首先,依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合同履行细节问题主要受履行地法支配,而非必须受合同准据法支配。其次,合同准据法不应适用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该问题涉及到物权问题,原则上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再次,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条款和仲裁条款,因其涉及到争议的解决方式,即使被规定在合同之中,也不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我国现行的立法虽然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多有涉及,但是对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却未作规定。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我国应适应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逐渐扩展的大趋势,允许将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当事人缔约能力和合同形式方面;其次,我国应采用选择性的法律选择规范,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再次,我国立法应当考虑中国特殊的国情,不能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