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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该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在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与补偿机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建构了一个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利益的制度框架:自治机关享有优先开发利用本地区自然资源的权力;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应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然而,这些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富饶的贫困”这一现状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摆脱。内蒙古自治区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甚至创造了被人称赞的“内蒙古模式”。内蒙古的飞速发展与本区丰富的矿产资源有着莫大的的关系,但是在内蒙古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本区的居民、尤其是矿产资源地居民和少数民族群众获益并不多,而且随着资源开发而带来的一些贫富差距和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和迫害了资源地居民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为此,本文从内蒙古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的利益情况入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典型的几个资源型旗县,分析了在内蒙古资源开发中,少数民族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及利益冲突,结合当前资源开发和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内蒙古资源开发与少数民族利益保障机制的探索,既是内蒙古自治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和整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