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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着公权力的产生而产生。自古进来各国政府都在追寻对付腐败行之有效的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权力机构的变化和价值观的多样化,许多官员陷入贪污腐败的深渊,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把腐败问题放到亡党亡国的高度,“大老虎”纷纷落网。为了避免多年的建设果实被腐败所蛀食,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腐败的制度显得格外重要。被誉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各国公认的治理腐败的良方,其是打造透明廉洁政府的基础,是铲除腐败毒瘤的利剑。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因此也负有“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的义务。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关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9年以来新疆阿泰勒地区、浙江慈溪、湖南浏阳河等地纷纷试点实施财产申报制度,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因为种种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并且存在很多问题,如实施进程缓慢,实施过程发生变质以至于导致其流于形式等。随着“表叔”、“房叔”们的不断曝光,大学生接二连三申请官员工资公开,财产申报制度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以知情权的视角来探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使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其反腐败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的阐述财产申报制度与知情权的内在联系;第二部分介绍部分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特别是其中对知情权的保护;第三部分是知情权视野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知情权视野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