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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依托互联网的新型资本募集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模式和道路。本文通过对股权众筹的产生逻辑及美国《JOBS法案》和SCE《众筹条例》的分析,认为我国股权众筹之所以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出现双重混乱,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股权众筹进行私募与公募的区分。当前我国应当分别对两种股权众筹模式设定不同的规则:私募股权众筹是我国现阶段允许的股权众筹发行模式,需要明确私募股权众筹的意义和作用,取消对私募股权众筹不合理的限制;在公募股权众筹的制度设计上,最核心问题在于小额投资豁免机制的建立,此外还应对公募股权众筹投资额度限制和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做出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