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充分肯定和支持了混业经营模式在现实期的发展,通过对各国经济的考察,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体制发展的大势所趋,其表现之一即是金融控股公司在全球方兴未艾的兴起。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我国明确了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法律规定的漏洞以及逐渐的放松管制,我国现实中出现了部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之间的合作和交叉的状况,并已存在相当规模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必将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当今的现实选择。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它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优越性,又蕴含风险,如何认识这些风险,进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监管体制防范这些风险,是中国目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深入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金重复计算、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利益冲突等风险带来的隐患,探讨了特殊风险的监管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建议。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体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我国外部监管体制分两步走的建议。论文共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内涵,其次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金融经营模式的历史变迁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利弊,得出结论: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体制发展的大势所趋。随着金融解禁,我国混业经营的实践已经走在理论之前,在我国金融业迈向混业经营的道路上,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当今中国的理性选择。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实为金融控股公司但在法律地位上却没有得到承认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它们目前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的缺陷,需要立法予以监管。第二章对金融控股公司由于资本复杂、结构复杂而导致的特殊风险进行了初步介绍。这一部分重点阐述了三种特殊风险,首先评价了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扩音器”的优越功能,指出同时要注意资本金重复计算所带来的财务高杠杆比率风险,国际联合论坛对此问题出台了监管原则,并推荐了相应的监管方法。其次对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风险进行了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为了发挥规模效益和团队优势,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内部交易,因此,各国和巴塞尔委员会均致力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的监管,建立“防火墙”制度虽然并不能完全阻断内部交易带来的风险,但是在现实期仍可以发挥一定阻断负面效应的功能。结合巴塞尔组织提出的原则,同时建立<WP=5>其他的相关措施可以起到很好的隔离作用。最后对利益冲突的含义及其之所以受关注的原因进行深入的考察后提出:只要建立中国墙制度并且充分发挥市场和法律的作用,就可以解决利益冲突滥用问题。第三章主要对美国的伞状监管和英国的大一统监管两种外部监管体制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发现:一个国家选择外部监管体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经济环境、法律传统、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对原有监管体制的路径依赖等现实,切不可不顾国情盲目照搬外国的所谓“成功经验”。第四章结合本文第三章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外部监管体制的建设应该分两步走的建议,现阶段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第二阶段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机构。结合本文第二章的分析,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应采取的监管措施也提出了建议,我国即将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市场准入制度、资本充足监管、控制风险集中、增强透明度、建立“防火墙”制度以控制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和股东的适当性及任职者资格的审查制度。第五章对全文作出总结并对我国现实期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提出建议,呼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并且要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与时俱进”的发展状态。 最后,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虽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如火如荼,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组织结构,仍有许多未知的领域值得我们研究。本文仅是对此问题的初步探索,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