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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科技的不断发展使社会分工变得越来越细、越来越复杂,也使得法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难以作出准确判断,而为了解客观事实真相,往往必须借助司法鉴定人的参与,来解决案件的争议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诉讼理念和诉讼模式开始转变,鉴定人制度作为鉴定制度的核心部分,必须改革以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知识、技能以及素质高低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诉讼、仲裁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合法利益能否够得到有效保护。论文分为引言、主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主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概述。介绍两大法系有关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共同特征、分类及与之相关的概念,为下文的进一步深入分析做一些铺垫。第二章首先介绍和评析了两大法系关于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由此得出不同诉讼地位带来不同利弊关系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论述我国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其需要改革的问题。第三章比较了两大法系对鉴定人资格的不同规定,并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鉴定人资格的现状,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建议,以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第四章从两大法系诉讼理念和诉讼模式等方面出发,剖析司法鉴定人的选任方式不同的原由,以及由选任方式的差异带来的不同后果,立足我国国情,提出对我国目前此种选任方式改革的意见。第五章首先阐述两大法系关于鉴定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2005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阐述目前我国鉴定人制度改革的趋势,提出关于完善鉴定人权利和义务的建议。第六章首先对两大法系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性质作了比较,对我国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性质作了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构想。本文认为,借鉴西方国家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有益经验,吸收两大法系国家有关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优点,结合中国国情来改革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人制度是比较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