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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大体阐述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在保护战俘中所扮演的角色,因为该法通过保护人权和维护人的尊严的条约以及公约来保护战俘的权利。
自 1967 年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以来,三分之一以上的巴勒斯坦人被监禁。尽管国际上认可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国际社会也不断谴责以色列占领当局的非法占领,但是以色列仍然将巴勒斯坦人民作为无国家和无主权的群体对待。因而,以色列在对待巴勒斯坦囚犯时不是把他们视为战俘和捍卫其家园的合法自由的斗士,而是把他们当作刑事罪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囚犯来对待,这是对战士和一般巴勒斯坦公民尊严的严重侵犯。以色列任意拘留巴勒斯坦人,否认他们受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保障的法律和人道主义权利,这显然违反了这些法律和司法规则。
通过这项研究,可以进一步明确许多国际公约和条约所载巴勒斯坦囚犯的权利,这些国际公约和条约也为巴勒斯坦囚犯的权利提供了许多细节。然而,问题是如何使以色列占领当局尊重这些公约和协定。为了向巴勒斯坦囚犯提供保护并归还他们应有的一切权利,我们还描述了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巴勒斯坦囚犯进行法律变通的情况。此外,文章还阐明了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的法律地位、巴勒斯坦囚犯的法律特性以及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囚犯应承担的责任。尽管巴勒斯坦在2012年成为联合国非成员观察国,但以色列仍然占领着巴勒斯坦领土。
本文的目的是详细分析巴勒斯坦囚犯问题,以确定他们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我们将运用国际法原则、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作为依据以阐明被占领的巴勒斯坦地区囚犯的战俘性质。因此,以色列把巴勒斯坦囚犯当作刑事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对待的做法只能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同时,基于联合国等机构诸如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庭的规定,我们在文章结束处,提出了若干有助于解决巴勒斯坦囚犯法律地位争议、在国际层内面促进对其保护的观点。联合国各机构在解决巴勒斯坦的一般问题上,特别是在囚犯的问题上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毫无疑问,国际社会 (大多数联合国成员国) 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在联大支持巴勒斯坦的表决中(有15项以上的决议在联大被表决),我们看到了巴勒斯坦人民的团结一致。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支持被压迫人民,特别是巴勒斯坦人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值得尊敬。顺便说提,因为中国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国际力量,中国也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她对被压迫人民的支持是令人钦佩的,不像其他一些强否决权的拥有者利用其力量反对被压迫群体。这些强否决权拥有者在联合国安理会的立场是剥夺巴勒斯坦人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各个层面支持以色列的占领,这样的国家以美国为首。
在这项研究中,研究人员也得出了一些的结论和建议,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强调囚徒的权利从被拘留国逮捕拘留的那一刻开始,包括被关押的过程直至拘留的结束,这为保护战俘提供了法律支持。研究还发现,《日内瓦公约》中涉及到战俘理应享有的待遇和权利不适用于巴勒斯坦囚犯。此外,以色列占领当局严重侵犯巴勒斯坦囚犯;以色列议会通过了一系列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例如行政拘留法、强迫喂养和拘留14岁以下儿童的法律。因此,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囚犯负有法律和人道主义责任。巴勒斯坦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以色列需要保护平民,同时尊重和以人道主义精神对待巴勒斯坦囚犯,这样的责任美国也应该承担。不仅因为美国是以色列的伙伴,同样也因为它为阻止巴勒斯坦人民实现他们要求的自由和民族自决权上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支持。
研究人员提出了以下重要建议: 巴勒斯坦囚犯问题的国际化,有必要向联大请求国际法院就巴勒斯坦囚犯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此外,恢复巴勒斯坦在联合国的事业,摆脱美国霸权,并最终敦促联合国安理会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立常设国际监督委员会。
自 1967 年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以来,三分之一以上的巴勒斯坦人被监禁。尽管国际上认可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国际社会也不断谴责以色列占领当局的非法占领,但是以色列仍然将巴勒斯坦人民作为无国家和无主权的群体对待。因而,以色列在对待巴勒斯坦囚犯时不是把他们视为战俘和捍卫其家园的合法自由的斗士,而是把他们当作刑事罪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囚犯来对待,这是对战士和一般巴勒斯坦公民尊严的严重侵犯。以色列任意拘留巴勒斯坦人,否认他们受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保障的法律和人道主义权利,这显然违反了这些法律和司法规则。
通过这项研究,可以进一步明确许多国际公约和条约所载巴勒斯坦囚犯的权利,这些国际公约和条约也为巴勒斯坦囚犯的权利提供了许多细节。然而,问题是如何使以色列占领当局尊重这些公约和协定。为了向巴勒斯坦囚犯提供保护并归还他们应有的一切权利,我们还描述了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巴勒斯坦囚犯进行法律变通的情况。此外,文章还阐明了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的法律地位、巴勒斯坦囚犯的法律特性以及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囚犯应承担的责任。尽管巴勒斯坦在2012年成为联合国非成员观察国,但以色列仍然占领着巴勒斯坦领土。
本文的目的是详细分析巴勒斯坦囚犯问题,以确定他们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我们将运用国际法原则、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作为依据以阐明被占领的巴勒斯坦地区囚犯的战俘性质。因此,以色列把巴勒斯坦囚犯当作刑事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对待的做法只能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同时,基于联合国等机构诸如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庭的规定,我们在文章结束处,提出了若干有助于解决巴勒斯坦囚犯法律地位争议、在国际层内面促进对其保护的观点。联合国各机构在解决巴勒斯坦的一般问题上,特别是在囚犯的问题上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毫无疑问,国际社会 (大多数联合国成员国) 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在联大支持巴勒斯坦的表决中(有15项以上的决议在联大被表决),我们看到了巴勒斯坦人民的团结一致。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支持被压迫人民,特别是巴勒斯坦人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值得尊敬。顺便说提,因为中国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国际力量,中国也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她对被压迫人民的支持是令人钦佩的,不像其他一些强否决权的拥有者利用其力量反对被压迫群体。这些强否决权拥有者在联合国安理会的立场是剥夺巴勒斯坦人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各个层面支持以色列的占领,这样的国家以美国为首。
在这项研究中,研究人员也得出了一些的结论和建议,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强调囚徒的权利从被拘留国逮捕拘留的那一刻开始,包括被关押的过程直至拘留的结束,这为保护战俘提供了法律支持。研究还发现,《日内瓦公约》中涉及到战俘理应享有的待遇和权利不适用于巴勒斯坦囚犯。此外,以色列占领当局严重侵犯巴勒斯坦囚犯;以色列议会通过了一系列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例如行政拘留法、强迫喂养和拘留14岁以下儿童的法律。因此,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囚犯负有法律和人道主义责任。巴勒斯坦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以色列需要保护平民,同时尊重和以人道主义精神对待巴勒斯坦囚犯,这样的责任美国也应该承担。不仅因为美国是以色列的伙伴,同样也因为它为阻止巴勒斯坦人民实现他们要求的自由和民族自决权上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支持。
研究人员提出了以下重要建议: 巴勒斯坦囚犯问题的国际化,有必要向联大请求国际法院就巴勒斯坦囚犯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此外,恢复巴勒斯坦在联合国的事业,摆脱美国霸权,并最终敦促联合国安理会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立常设国际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