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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由来已久,危害严重,直接导致社会腐败的产生。侵害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环境,还扰乱了我国市场的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对这种犯罪要予以制裁。然而,对影响行贿罪定罪量刑的相关概念的不明确,以及立法上的不完善给我国司法实务造成诸多不便。本文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笔者欲对涉及行贿罪的若干司法疑难问题,结合当前理论上的主要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做法及其问题,逐个进行剖析,从而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自己的本篇研究成果能够为司法理论实践提供自己的管见所及。本文第一章,先总体论述了笔者的写作此文的选题背景和文章要谈的主要问题,接着是文章写作的目的以及意义。第二章,从行贿罪的基本概念入手,重点针对该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该要件立法历史,以对比的方法研究了各个学说之间的关系,分析了2012年“两高”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已有《解释》,但实践中对行为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还是容易引发争议,性质大致相同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等相关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对此要件进行界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也是重中之重,即认定时不限于为本人谋利;重视程序方面的不正当性;认定要结合是否要求受贿人违背其职务;文章建议将该要件作为行贿罪的必要的主观要件,认定时要具体结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第三章,主要说明了行贿犯罪的的危害性以及对之进行惩治的紧迫性,从而引出本文要讲的“感情投资型”行贿行为的认定难题。接着,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层次的变革引起的一系列变化,思想的驱动,利益的诱导,引发一些人为了不正当利益不惜一切手段,铤而走险。着重分析了“感情投资型”行为与一般民事赠与行为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说明难以认定的内在原因,司法上,要学会看问题的本质,看到二者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人当时作出该行为的主观方面。第四章,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行贿罪之相关规定,论证了行贿罪既中的一个难题,既遂、未遂的问题。从刑法的理论上讲,行贿人主要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行贿犯罪是个目的犯。我们认为,行贿罪存在未遂并且给出了相应的理由。对行贿罪既遂、未遂该如何区分的问题,理论上的意见不一。笔者给出的建议是应以行贿人实际上给付的财物,并让收受人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就此来认定行贿既遂标准,实际的不正当利益有没有谋取到并没有影响。第五章,谈了实践中几中特殊情形的行贿的认定及该如何处理的建议。主要是:被迫行贿;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的行贿;第三人行贿的情形;公款用于个人行贿的处理。第六章,主要是对行贿罪如何从立法与刑事责任完善。列明了问题所在,然后逐一提出解决对策。重点有以下几个难题,证据收集、行为性质认定、合法赠与和行贿罪的区别等问题。突出了对行贿罪的立法完善,主要措施有扩充该罪贿赂物的内容、增加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