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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税务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多年以来,我国税收体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导致在税收征管中,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为解决我国税收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实现税收公平和行业整体降税。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北京等10个省市,针对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简称“营改增”)。并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将“营改增”推广到全国范围。而在2016年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局之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业税所有征税项目纳入“营改增”范畴,我国实行了66年的营业税成为历史。作为我国“十二五”时期重要的税收领域制度变革,“营改增”行业总体降税的目标非短期能够充分显现。“营改增”实施3年以来,基本实现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整体降负目标,但是一般纳税人纳税负担却出现暂时性提升的现象。本文将视角聚焦“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上升问题,以“营改增”后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分析“营改增”政策出台对其纳税负担的影响,找出企业税负提高的原因,并针对问题对企业减负提出简明易实践的意见建议,帮助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平稳度过“营改增”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