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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有着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国家。在文明古国中,中国是唯一一个将文明一脉传承至今的国家,中国人也常常以礼仪之邦自居。中国人与他国国民相比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在中国,助人为乐是中华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家庭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情谊二字在中国显得尤为常见也尤为重要,但是近年来出现以“好意同乘”“共同饮酒”“‘楼上楼下’之间邻人相互帮助”“夫妻忠诚协议”为代表的情谊纠纷屡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对这种情谊行为的研究,德国比较系统、规范,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以判例法的形式对此也有大量的案例。在我国对于情谊行为的研究比较少,现有理论也基本都是对德国已有理论成果的翻译。这对解决司法纠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中国人的行为和生活习惯显然不同于他国国民。用外来的规范理论解决中国人的行为有失妥当。本文通过三部分对情谊行为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对情谊行为及其引发的纠纷解决进行阐述论证。在第一部分中,通过对情谊行的研究现状、特征分析、纯粹情谊行为中规范的选择,是道德抑或是法律更加符合情谊行为中的价值选择。通过以上讨论,最终得出情谊行为的法律概念。概念是研究的基础,正确的定义为后续的研究铺平了道路。在第一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笔者通过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和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行为和事件引起,而情谊行为与事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司法实践中容易把情谊行为和民事行为性混淆,而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理清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利于防止法律的不适当扩张,造成法律的泛滥,侵犯社会生活中美好的情感。情谊行为的初衷通常是希望为他人提供帮助,这种帮助是免费的,不要求回报的。然而,当好心却办了坏事的时候可能导致纠纷,进而诉诸法律。在第三部分中,笔者通过对情谊行为的可诉性、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进行论证,希望正确、恰当的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期对司法实务能够提供有用的帮助。